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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第二十批)

来源: 省督察配合保障工作协调联络组 发布时间: 2022-01-02 18:48

截止2022年1月1日12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陕西省生态环境信访件1940件,目前已办结1560件,现将第二十批93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涉及市(区)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受理编号
1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和环城南路东南角,西安和平中医医院将雁塔路停车场出口处的一个大气监测和显示屏拆掉了,在此处建了一个污水处理装置,气味难闻。西安市经核实,投诉反映的是西安和平中医医院前期和地铁4号线和平门站联建的科研综合楼施工项目,施工期间按要求在工地内安装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显示屏,2020年6月该项目竣工后将其拆除。该医院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异味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查阅该医院今年三季度的废气自行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因疫情管控,核查时未能对废气进行监测。属实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碑林区卫健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将立即对该医院的废水、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进一步处理;同时,要求该医院继续加强管理,确保污处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做好污水处理站及周边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将气味影响降到最低。D2SN202112230005
2举报人于12月9日来电反映,秦渡镇街道办南谷子卫村1组,承包给高某某的14亩耕地,有人将建筑垃圾倒在耕地上。曾向街办、国土部门反映过,未得到处理。12月23日再次来电反映,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第九批第15条看到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昨天高新区国土资源局现场查看未处理,14亩耕地上、生产路上、河道上的建筑垃圾都还在。西安市2021年12月25日,秦渡街道对现场进行再次核查,因疫情原因电话询问村干部,其表示与市政府官网看到第九批第15条的公示结果一致。资源规划高新分局已多次组织人员调查处理,高新区城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处罚。高新区城管执法支队、秦渡街办党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因疫情防控原因,目前当事人无法组织人员机械将14亩耕地上的建筑垃圾清理。属实待本轮疫情结束后,高新区相关单位将督促当事人立即对整块地进行下挖查看,确保符合复耕要求,整改工作于30日内完成。高新区将加强周边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渣土车未办证清运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违规行为;将安排人员对路面进行清理、平整和保养,方便附近村民日常生产工作通行;将督导秦渡街办、资源规划高新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赴现场再次核实该处河道垃圾倾倒情况。D2SN202112230011
3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祥和居小区物业办的职工食堂油烟污染非常严重。西安市经核查,祥和居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临时开设员工食堂。该食堂油烟净化器安装到位并正常使用,油烟系统定期清洗有记录。食堂设置专用烟道自房屋窗户外排,高度不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属实待疫情缓和后,未央区将积极协调、督促该物业公司按规范重新调整烟道排口设置;谭家街办组织监督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一步督促其整改。因疫情原因无法做到及时整改,该物业公司将调整食谱,减少产生油烟的作业,积极降低排放;同时采取关闭门窗、封闭排口等措施确保油烟不外排,最大限度减少对小区居民的影响。D2SN202112230014
4西太路草堂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是草堂街办宋东村污水站,该站污水处理设备均运转正常,目前该污水站已满负荷运行,存在用水高峰期和雨、雪天气下部分污水溢流现象。2021年12月,宋东村污水管网出现堵塞现象,工人在对管网疏通过程中,因污水管网溢流口未封堵到位,导致部分污水溢流。2021年7月,高新区启动了宋东村污水处理站扩容项目,该项目已完成可研编制、评审及投资估算评审。属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已责令高新区市政配套公司对管网进行疏通,对溢流污水进行抽排,已于2021年12月20日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定期对农村污水管控工作进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高新区水务集团加强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公司加快推进宋东村污水处理站扩容项目,计划2022年底完成安装并投运,彻底解决污水站溢流问题。D2SN202112230017
5西安市鄠邑区向旭纸箱厂将土倒在厂对面的耕地里,并在耕地上乱搭乱建。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实为张某某在渭丰街道定南村集体土地上建的1座厕所。因该地块地势较低,多年来一直未耕种,遇雨天积水严重,张某某向该地回填黄土两堆。2021年11月11日,资源规划鄠邑分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10日,张某某已对堆放的黄土进行平整,对厕所自行拆除。属实无。D2SN202112230030
6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四路咸铜线北2014年已拆迁,至今还有部分拆迁垃圾一直未清运,垃圾被黄土覆盖,附近居民一直向此处倾倒垃圾。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为2014年咸阳市渭城区政府负责实施修建朝阳四路上垮桥,拆迁遗留问题。目前现场存在拆迁遗留建筑垃圾约100m³,周边居民日常倾倒垃圾约80m³。属实秦汉新城资源规划局负责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拉运至合规消纳场;秦汉新城城管和交通运输局完成生活垃圾清运。待疫情防控解除交通限制后7天内立即组织清运。D2SN202112230038
7西安市蓝田县普化镇陈家滩村1组村民李新强在其他村民可耕地内修建陵园,严重破坏耕地。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点位位于普化镇陈家滩村一组坡地,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现场未见耕种痕迹。耕地内存在一个未修建完成的青砖墓地,系一组一村民所建。属实镇政府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讲解相关政策,并对其在可耕地内修建墓地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目前,普化镇正在对该点位墓地进行拆除,拆除完毕后进行覆土,确保耕地复原。D2SN202112230040
8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办宋家庄村东西六号路,近半个月以来,每天全天都有拉土车经过,拉土车噪音严重扰民,并且沿路抛洒泥土,扬尘很大。西安市经核查,鄠邑区近期开展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东西六号路沿线街道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途径宋家庄段,导致噪音扰民,道路扬尘较大。属实鄠邑区大王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加大该区域巡查力度,要求运输车辆合法合规装载,严禁抛洒遗漏;对运输车辆司机劝导降低车速,减少道路噪声产生;要求鄠邑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对该路段持续加强道路保洁,加大洒水频次,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鄠邑区交通运输局对涝峪公路养护公司副经理进行通报批评。
D2SN202112230043
9西安市长安区澜镇鸭池口村村口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经堆放了8个月,无人处理,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处理。西安市因疫情管控,2021年12月24日工作人员向村干部了解,反映的垃圾堆放问题为滦镇街道鸭池口村内二〇五研究所围墙外扩产生的建筑垃圾。属实待疫情解除后,滦镇街办将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对堆积的垃圾进行清理、拉运。D2SN202112230044
10西咸新区能源办主任指使乔某向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王村高铁桥下水源保护区倾倒了几千车建筑垃圾。西安市经核查,小王村高铁桥下位于渭河南岸,包含河堤、河滩区域,铁路保护区域及村庄,不涉及水源地保护区。其中,农村区域未发现大面积堆放填埋建筑垃圾情况,铁路保护区域由铁路管理部门实施封闭管理,无倾倒建筑垃圾情况。河滩区域涉及渭河滩区生态治理项目及陇海铁路桥桥梁加固工程两个项目,均无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前期3起反映渭河河道倾倒垃圾投诉,经查均为陇海铁路桥下行线渭河钢梁桥下片石笼和钢轨桩前后进行填充加固所引起。不属实无。D2SN202112230045
11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9号幸福逸家小区底商茶香鸭异味很重,影响居民生活。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是幸福逸家小区临街4层商业裙楼一层茶香鸭店,售卖鸭肉食品,无堂食。由于疫情原因,该店铺已停止营业。属实待该店恢复营业后,碑林区城管局将要求其规范经营,采取增设门帘等措施降低异味外溢。D2SN202112230051
12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街道办事处大学东路废品收购站是露天的,脏乱差,占道经营,导致居民生活行走困难。西安市因疫情管控原因未能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通过了解核实,该废品收购站实为便民废品收购服务站,站点狭小且门口道路狭窄,在经营过程中对周边群众造成了一定影响。前期专项整治工作中,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已将该站点列入清理取缔范围,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取缔。目前该回收站已停止营业。属实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碑林区经贸局将联合长安路街办对该废品收购站予以取缔。D2SN202112230052
13西安市经开区凤城12路消防大队东400米城中村的某户房屋冒黑烟,不知道是黑作坊还是加工厂,附近经常有浓重的机油味,特别是晚上10点到12点,有时是整晚,味道很重,不知道是不是该房屋传出来的。督察来之前一直冒黑烟,最近无此现象发生。西安市经核查,凤城十二路消防大队东400米为河址西村,紧邻西航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机油味应为该公司发动机试车时排放的废气。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前期已接到多起相关投诉,经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有违规排放的现象,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在河址西村也未发现存在黑作坊和有房屋冒黑烟的现象。属实疫情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将对河址西村附近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若发现有冒黑烟现象将严格依法查处。D2SN202112230054
142021-12-05   15:26   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新连村东,八米桥,群众在此有住房,1999年办理了土地证和建设审批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两次缴纳公共设施配套费,2007年9月办理了房产证,2018年10月东大街办的工作人员在长安区一名女性副区长和东大街办副主任的带领下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行拆除了群众的全部房屋,损坏了院内很多老树木并把拆除的垃圾就地掩埋,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群众希望恢复生态环境。
     第二次来电:昨天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证实反映问题属实,要求对此破坏行为严惩。
     第三次来电:检查出来垃圾了,查了1/3就停下来了,原责任该项目的经办的人刘坤和东大街道办事处横加阻拦,造成停止查验已一周。对此行为请求尽快查验依法处理。
西安市经核查,东大街办在接到滦镇街办的工作联系函后,第一时间与原负责拆除该项目的公司进行了联系对接,并配合滦镇街办组织人力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封闭,未发现东大街办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阻拦整改工作的情况。因疫情管控,该公司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故核查整改工作目前处于停滞状态。不属实待疫情结束后,东大街办将积极配合滦镇街办办理该问题。D2SN202112230073
15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江村七组村民高某某:1、违法向江村门楼以东的可耕地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2018年左右在可耕地搭建20000平方米大棚库房;2、在江村门楼西承包私人可耕地10余亩,2017年开始在此处乱搭乱建、乱倒建筑垃圾,导致耕地无法耕种,损坏农田10余亩;3、承包青菜沟期间,向林地内倾倒大量建筑垃圾,青菜沟已被大量垃圾填平,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西安市经核查,高某某为江村门楼东、西地块的土地承包使用人。江村门楼以东土地为建设用地,现场未发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万平方米大棚库房为西安市超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建,该项目未在可耕地,但属于违建项目。市资源规划局灞桥分局已于2018年12月进行处罚,已结案。
     江村门楼以西土地无乱搭乱建情况,土地上有3500立方米建筑渣土,总占地面积约4.6亩,该宗地为建设用地。
     青菜沟建筑垃圾消纳场有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经灞桥区政府同意设立。根据区委工作部署,对青菜沟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封场治理。治理工程已于2021年5月31日完成,对毁坏的林地已进行了治理,苗木进行了补栽,恢复了林地用途,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现场未发现倾倒垃圾现象。
属实狄寨街办已于2021年12月20日开始清运建筑渣土,计划2022年1月3日前清运整治到位。
     狄寨街办对执法中队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江村村委会副主任诫勉处分。
X2SN202112230001
16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东一区的陕西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环评文件及实际生产中未落实《以噪音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锻造设备距离投诉人单位办公和宿舍楼不足50米、距离投诉人单位生产车间约100米,振动噪音大。2、环评文件中显示分别有1吨级、2吨级锻造锤,实际分别有1吨级、3吨级,与环评不符。3、环评文件显示有关振动问题,解决方案为部署减震沟,但实际在设备以南无任何减震沟。该投诉人曾向12369、2021年5月的陕西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两次反映,至今未解决。西安市经核查,《以噪音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规定,中型锻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200m,投诉人单位办公和宿舍楼不属于该标准中的“居住区”,距离陕西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近的居住区为西侧600m   的赵西村。
       该公司依法建设有锻造车间和铆焊车间,主要噪声及振动源来自空气锻造锤。现场核查,企业锻造车间4台锻造锤,规格分别为150kg、560kg、1吨、3吨,其中3吨规格的锻造锤安装后因空压机不配套、电压不足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通过现场查看该设备无使用痕迹,正在计划出售,公司对正常使用的三台锻造锤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
       该公司对生产设备采取了减振降噪措施,在建设初期按生产规范,通过在锻造锤处安装减震垫、周边建设减震带等达到减振降噪的目的。2021年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于2021年5月22日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企业噪声震动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属实因疫情管控,该公司不能正常生产,未进行现场监测。待疫情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要求该公司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进一步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督促该公司加强日常监管,定期维护减震垫及减震带。X2SN202112230005
172020年3月至12月,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小苏村村支部书记在已经储备的近50亩土地里(原盟盛混凝土搅拌站)倾倒大量渣土、污泥和建筑垃圾。西安市经核查,小苏村原盟盛混凝土搅拌站场地及周边发现堆有渣土等建筑垃圾,约4800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70亩,未发现污泥。现场建筑垃圾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原新能源垃圾处理责任有限公司2009年搬离及原盟盛混凝土搅拌站2018年拆除后遗留的建筑垃圾,约43000立方米;二是盟盛混凝土搅拌站拆除后偷倒在此处的建筑垃圾,约5000立方米。该场地未被收储,三桥街道纪工委在核查中未发现小苏村主任在该场地倾倒大量的渣土、污泥和建筑垃圾的问题。
     2020年9月2日,沣东新城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曾接到在该场地乱倒垃圾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扣乱倒车辆一辆,并处罚1万元。
属实沣东新城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彻底解决小苏村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12月23日完成5000立方米建筑垃圾清运,剩余垃圾计划在小苏村拆迁时一并清运,预计2022年3月底前完成。
       沣东新城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将加大对小苏村片区的巡查力度,防止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再次发生;严格运输线路审批,加强对夜间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监管力度。三桥街办将持续开展村容环境卫生大排查工作,利用科技设备对各村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控情况进行严密排查。
     三桥街道纪工委对小苏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沣东新城城管二大队一名巡查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小苏村党支部书记进行约谈。
X2SN202112230006
18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纺星社区纺星二区的居民反映,楼下百姓百味饭馆和天府米线餐馆的排烟设备设置在居民家窗外,油烟味和鼓风机噪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西安市经核查,百姓百味土菜馆租赁房屋属于个人自建,现使用烟道为改造专用烟道,该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距离居民窗户约10米,设备清洗记录完备。2021年7月27日,该商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烟净化器出口排放的油烟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达标。风机距离居民楼约10米,该商户已在风机、烟道加装消音棉。灞桥区城管局于12月20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2021年12月25日,灞桥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纺织城街办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因疫情天府米线餐馆关门停业。
属实待疫情稳定后,灞桥区城管局将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百姓百味油烟排放再次进行检测。X2SN202112230009
192017年5月22日,省委省政府下发的《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明确要求,咸阳市秦都区康定路咸阳市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厂项目,在2017年底前完成异地搬迁启动工作,同时启动新址建设。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搬迁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的情况下,按照沣西新城管委会要求对项目厂房、烟囱、垃圾运输通道设施等进行了拆除。截至目前未落实新的选址问题,未签订补偿协议,致使项目搬迁工作始终处于停滞状态,希望可以尽快解决项目搬迁问题。西安市2018年1-4月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与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主要投资方)协商该项目搬迁事宜,初步达成搬迁共识,并完成万泉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登记造册及评估工作。后经过专题会议及专家论证,2019年12月,双方就万泉公司搬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7月,沣西新城管委会将正式评估报告送达万泉公司,双方完成付款协议草拟工作,但万泉公司至今未通过北控公司审核,致使至今未能签订正式付款协议。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推进整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经与万泉公司协商,沣西新城管委会决定先行启动标志性建筑烟囱的爆破工作。后因万泉公司坚持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才能进行爆破,爆破进程因此受阻,至今未能实施。
属实沣西新城管委会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积极配合协调解决万泉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尽快签订正式搬迁补偿协议。X2SN202112230011
20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海开元壹号三期楼下门面房(川渝小厨、沙县小吃、小四川美食、兰州牛肉拉面、手擀面等)餐馆,油烟设备安装不到位,用排气扇直接将油烟排放至室外,污染空气,给周围居民造成影响。西安市2021年12月24日,经现场检查,中海开元壹号三期楼下共有10家餐饮店,目前均因疫情暂停营业。未央区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该处10家餐饮店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定期清洗维护并进行油烟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不属实疫情缓和后,未央区城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中海开元壹号三期楼下餐饮店逐一核查,如发现油烟设备安装不到位、油烟直排等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并责令整改。X2SN202112230010
21有人反映位于西安市航天南路揽月阁西侧的南璟台别墅,占地700余平,同时建造有其他联排别墅,该处原为农业用地,项目没有环评等手续。2018年开始建设,出于秦岭整治考虑一度缓建,2020年建成竣工。西安市经核查,金旅·南璟台小区占地65046平米,建设内容为高层、叠拼洋房、合院,占用双竹村集体土地。该村集体农用地已全部按照程序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为国有。该项目于2017年4月取得环评批复及不动产权证。项目分为两期建设,其一期于2017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12月建成。不属实无。X2SN202112230013
22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半坡社区郭家滩路与火车主题公园规划路交集处周边,垃圾遍地、臭气熏天、晴天尘土塑料袋飞扬,雨天道路泥泞湿滑,对附近东城五小、电力小区南院的居民出行造成极大影响。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为红旗街道联盟社区居民村征收拆迁工地内部,由于未配备保洁人员,墙角、墙边存在生活垃圾;拆迁项目出入口已硬化,内部未硬化,周边居民擅自将车停在拆迁项目空地处,下雨天出入时路面泥泞。属实2021年12月25日,红旗街办安排保洁人员对各处死角、墙两边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
     红旗街办将加强该区域卫生保洁管理检查,并配备专人对该点位长期保洁。
X2SN202112230020
23陕西职业技术学院非法侵占灞桥区狄寨镇的农用耕地,各种垃圾都倾倒在农用耕地的大坑内;校区南边的养鸡场臭气熏天,污染环境。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为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流转灞桥区狄寨街道北大康村的集体土地,该宗地内有坑一处,未发现倾倒垃圾的现象。因疫情防控原因校区封闭,无法进入校区现场查看。经联系该院核实,学院内并无养鸡场。随后排查毗邻的北大康村,也未发现养鸡场存在。不属实待疫情管控解除后,灞桥区将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如存在投诉反映的问题,将予以整治和规范。X2SN202112230021
242019年至2020年任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王家坡村书记,晚上避开监控,用大型运输车辆将近5万立方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在王家坡村东后院沟。2021年暴雨将5万立方建筑垃圾冲至下游马渡王村,流向灞河、渭河和黄河等流域,造成自然生态污染。西安市经核查,席王街道王家坡村为灞桥区美丽乡村重点示范村,按照规划要求,对村东的臭水、垃圾沟进行环境整治,2020年经村委会申请、席王街办同意及区城管局审批,用约7800立方米建筑弃土对王家坡村东后院沟进行了整治回填,用于修建停车场和活动广场。经现场核查,该处停车场和活动广场已平整,无倾倒垃圾现象。
       2021年降雨量较大,存在雨水沿坡下流的情况。王家坡村东后院沟距灞河河堤约3公里,路经村庄、农田,下坡路无排水系统,灞河河堤路高于农田,沟道降雨不能直接流至灞河水域。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建筑垃圾流向相关河流和马渡王村现象。
不属实无。X2SN202112230026
25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创新路一居民反映,1.楼对面存在大量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积了五六年,夏天臭味难闻,无法开窗。2.这条街道正在建设楼房,水泥车运输时道路扬尘大。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放于原周家围墙村征收安置拆迁工地围墙内。建筑垃圾为前期拆迁产生,现场检查时已进行覆盖,生活垃圾为周边拆迁户、门店等产生后扔在该处。创新路两侧分布有富力四村综合DK-5项目和DK-13项目,该条道路狭窄、路面坑洼,车辆行驶通过时易产生扬尘。属实建筑垃圾堆放地块已移交项目单位,正在办理清运手续,大兴新区城棚改征收办要求项目单位在未清理时进行覆盖,待疫情结束复工后及时进行清理;土门街办已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处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土门街办对创新路段进行了人工清扫保洁,要求富力四村项目施工车辆出入工地要密闭车厢,严格冲洗,确保出场前车轮、车身不带泥,建立车辆冲洗台账;土门街办将以日常道路清扫保洁为基础,强化背街小巷的机扫作业,对创新路段增派保洁工作人员增加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土门街办对富力四村两个项目负责人和保洁公司经理进行了约谈。
X2SN202112230034
26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专业合作社反映,2018年至今,鄠邑区渭丰街办原新安村洋槐园320亩土地和渭丰街办祁南村农场对外承包的130多亩土地遭到破坏,分别被人倾倒了约140万方、45万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分别为洋槐园建筑垃圾消纳场、祁村农场。洋槐园消纳场有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2018年4月建成至今一直消纳全市地铁出土。祁村农场属于西安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项目,面积23.05亩,由渭丰街办、资源规划鄠邑分局委托鄠邑建设集团进行整治工作。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办理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于7月恢复了耕种条件。不属实无。X2SN202112230040
27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落星村,村民曹琼在落星村耕地及林地上挖沙子,进行倒沙卖沙。宝鸡市经查,问题反映的“蔡家坡镇落星村”应为蔡家坡镇落星堡村。经走访蔡家坡镇落星堡村书记、副主任及部分村民,被走访干部和群众反映,近年来落星堡村附近耕地及林地上未发现挖砂石情况,也未接到过群众举报该区域挖砂采石的问题线索。查明,落星堡村并无曹琼此人(或同音),不存在曹琼(或同音)挖沙倒沙问题。不属实无。D2SN202112240001
28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铁路住宅A区有一个老年人的日间照料室,厨房做饭期间油烟污染严重。宝鸡市经2021年12月27日现场核查,反映的实为金台区东风路街道轩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目前,根据全市疫情防控要求,该中心已于12月25日起暂停营业。该中心2021年5月开业,是为陈仓园铁路住宅A区及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查,该食堂操作间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现场测试能正常开启,并建立了油烟净化设备清洗、维护台账。核查时发现该食堂操作间北侧墙体安装2个换气扇,主要功能是蒸馒头时排放操作间热蒸气;现场测量换气扇排风口距后侧陈仓园铁路住宅A区居民住宅楼6米,日常作业开启换气扇时,存在厨房异味外排,导致扰民问题发生。属实轩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食堂已拆除操作间2台换气扇,并对孔洞内外进行了封堵;已完成对油烟净化器的清洗、维护。D2SN202112240016
29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体育馆东墙跟有三个冷却塔,噪音大。宝鸡市经现场核查,宝鸡市体育馆东墙根建有三个冷却塔,处于关机停用状态,现场无噪音。经核实,该处冷却塔是保障体育馆内空调正常制冷的配套设备,不制热,只在夏季天气炎热且举行大型体育活动时,才会根据情况开启使用。开启时水循环制冷设备发出声响,非工作时段均处于关停状态。在春、秋及冬季,该设备均不开启使用。属实由于该冷却塔开启要向塔下蓄水池注水,当下时至冬季,气温低,无法开启设备进行现场观察和噪声检测。来年使用前,将对设备正常使用产生的噪音进行检测,如出现检测结果超标,将及时进行整改,待整改达标后再投入使用。D2SN202112240041
30宝鸡市陇县河北镇东坡村5户人家承包了荒山(杜家沟200多亩,北石沟桥300亩,雀北沟300亩左右)准备种树且一直未办理好林权证,这片荒山被卢天有、卢军世占用了,希望有关部门解决该问题并为村民办理好林权证。宝鸡市经核查,5户承包人于1993年10月,承包了东坡村4组、5组“四荒地”约500亩,承包后至2003年一直荒芜。2004年,东坡村村民卢天佑、卢军世在荒芜的“四荒地”里栽植了树木,并在自己名下申办了《林权证》。2016年,5户承包人就“四荒地”侵权及赔偿问题诉讼到陇县人民法院,经市、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了东坡村4组、5组和“四荒地”5户承包人之间的“四荒地”承包合同关系。办理《林权证》相关事宜,需由当事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属实由河北镇人民政府督促群众及时办理《林权证》,并在群众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D2SN202112240043
31举报人12月12日来电反映:宝鸡市凤翔区彪角镇上郭店村六组原郭店村的兽医站现在是磨铁粉的厂子,生产时铁沫子乱飞,24小时生产噪音大。之前反映过,问题一直没得到处理。12月24日再次来电表示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处理,该厂每天晚上都在生产,噪音及铁沫子乱飞问题依旧存在。宝鸡市经2021年12月26日核查,凤翔县鑫鹏金属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该加工厂东临的粮食收储企业陕西丰康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有夜间生产的行为,厂内比重筛振动产生噪声。属实陕西丰康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已对产生噪声的比重筛以及打包机拆除搬离。D2SN202112240067
32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亭子头村一组魏五全在其院子养殖奶牛十多头,占用墙外邻路做牛圈、堆粪,致牛粪遍地,味道难闻,半个村子环境污染严重。宝鸡市与X2SN202112160019号为同一问题。12月26日再次进行现场调查,养殖户已对牛舍、奶牛活动场所等地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治,对南边原堆粪点进行了复耕,粪便做到了日产日清,拉运到远离村庄的自家承包地存放,并用土覆盖。不属实无。X2SN202112240004
33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西秦村二组村民李红利和李星星,2014年,将村民的土地占为己有,建立水泥制品厂,长期无证经营,露天加工制造水泥预制品,粉尘污染严重。2020年在此处建立沙场,并在附近非法采沙,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回填沙坑,污染地下水;还将洗沙污水排入陈仓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排水沟内。之后将水泥制品厂搬迁至东边连霍高速渭河特大桥以东,非法占地建厂,露天加工水泥预制品。有关部门检查立马停产,检查过后又继续生产。宝鸡市经2021年12月27日现场调查,反映的是宝鸡市陈仓区欣顺水泥建材厂,土地性质合法,砂石来源为外购毛料,不存在非法采砂和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回填砂坑污染地下水的情况。其在洗砂过程中抽取的是陈仓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排水沟内的水,洗完砂的水利用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无外排。该厂已于2021年11月取缔关停,现场建材生产设备、洗砂设备已拆除,砂石料已清除,厂内堆放有水泥成品道沿砖。反映的连霍高速渭河特大桥以东地块为西秦村二组村集体用地,现状为荒草地,被出租用于临时堆放部分水泥制品面积约2亩,无非法占地和露天加工行为。不属实无。X2SN202112240011
34桃川医院后面耕地里堆着约10米高的砂石,砂石交易场位于桃川车站,里面堆着千余立方的石头,机械轰鸣声昼夜不息,乡村水泥路坑坑洼洼,百姓不堪其扰。引红济石工程出口每到夏季,恶臭难闻,石头河水域如不涨水,半月左右石头从白色变为褐色。距离石头河河中心约80-100米处建有多处环保净化池,雨季时雨污直排石头河。宝鸡市经查,2021年9月22日至27日连续强降雨,太白县将疏浚出的砂石临时堆存于桃川镇卫生院后方耕地和桃川镇车站内,两处临时堆存的砂石料均有绿网覆盖,现场无加工机械设备和加工痕迹。汛期结束至今,石料一直封存在场地内,无拉运和售卖迹象,不存在昼夜产生噪音情况。进入桃川医院后方耕地的乡村道路多年未维护,路面凹凸不平现象存在已久。引红济石工程引水口上游2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水体清澈、无异味。2021年12月26日,监测结果显示均满足排放标准限值的要求。反映的多处环保净化池是太白县2014年和2016年实施省级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时建设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现场核查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溢流现象。属实正在实施砂石料外运清理工作。加强现有堆存砂石料的监督管理,杜绝私自售卖违法行为,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引红济石调水工程取水口周边的检查力度,确保引水工程水质达标;持续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巡查频次和维护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石头河流域水质安全。X2SN202112240015
35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红星村村民麻存岐,2010年以来,无任何土地批复,非法占用红星村耕地50亩,长期对外租赁进行喷漆作业、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等;2021年8月28日,在农民已耕种的小麦地里撒石灰,用机械碾压;挖断岐山高铁站前大道西边道路,将杂物堆放在此处。宝鸡市与X2SN202112230030号问题为同一问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场地存放汽车驾驶室约500台,该场地只进行汽车驾驶室临时周转,不涉及喷漆作业,现场未见喷漆痕迹、也未发现倾倒垃圾、乱排污水现象。岐山县小麦种植时间为10月份以后,经走访周边红星村村民,无人于2021年8月份在此地块内耕种,不存在破坏村民耕种小麦情况。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至今未对高铁站道路进行拓宽,不存在挖断情况,也无杂物堆放在此处。属实正在对场地内存放的驾驶室进行清理。X2SN202112240017
36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陈家崖村超维电缆厂院内的塑料加工厂,每晚通宵生产,产生大量刺鼻性气味,污水乱排。宝鸡市经2021年12月25日、26日现场检查,宝鸡市超维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仅1条墙板、型材加工生产线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项目生产废水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对该公司厂区和厂外环境进行排查,未发现“污水偷排、乱排现象”。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当天在生产区域及公司周边环境未闻到刺鼻性气味。2021年12月26日,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均符合标准限值的要求。不属实要求生产期间各工序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频次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各类污染物平稳达标排放。X2SN202112240020
37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乾县灵源镇孝义村下雨时,石场的石头冲到位于孝义村与礼泉县交界处的耕地上,导致无法种植。咸阳市经查,信访件反映无法种植的耕地位于灵源镇孝义村樊家组,该地块西、南均为耕地;北为土崖,土崖上方为312国道;东边也为土崖,群众耕地位于土崖下,该土崖上方土地由该村詹某刚承包,原用于堆放砂石,2018年将砂石清理后长期闲置至今。因今年夏季降水较多,将东边土崖上方地块少量碎石(经捡拾约10公斤左右)冲至群众耕地。检查时群众耕地种植有约1亩苹果树,不存在无法耕种现象。属实查处情况:一是乾县灵源镇政府负责,责令土崖上方地块承包人詹某刚对其承包地中残留的少量砂石进行清理,对散落至群众耕地的碎石进行捡拾,截至12月25日已清理完毕;二是在群众耕地上方地块土崖处堆砌土梁,防止泥土下滑,截至12月25日已完成。整改措施:乾县灵源镇政府负责,加强对该地块的长效监管,严防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D2SN202112230004
38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礼泉县史德镇史前村西边的陕西陆源养猪场,将猪粪露天堆放在养猪场东南方向200米的场地上,有很大异味。咸阳市经查,未发现信访举报的“史德镇史前村西边的陕西陆源养猪场”,通过现场排查和走访群众,了解到史德村史南自然村西南方向约1公里处有家养殖场,名为陕西绿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建成投产,占地30亩,设计养殖生猪存栏4500头,粪污采取干清粪处理方式,粪污通过2座化粪池(容积1800立方米)、1台干湿分离机处理后综合利用,营业执照、土地、生产许可证、环评等手续齐全。该养殖公司东、南均为史德村史南自然村果园及农田,西邻陕西天际农业科技示范园蔬菜大棚,北边为史德镇通村公路,厂界东北方向距离最近的史德村史前自然村群众住户约800米,位于适养区内。经现场检查,未发现陕西绿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南方向200米处存在堆放粪便现象,但在该公司西南方200米处有露天堆放面积20平方米约0.5立方米的畜禽粪便,经走访附近群众并询问绿天地公司工作人员,了解该处堆放的畜禽粪便为陕西天际农业科技示范园就地就近利用绿天地公司经化粪池发酵后、干湿分离的粪便有机肥,用于6座大棚蔬菜施肥,除此之外,未发现陕西绿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粪便随意倾倒在场外现象。调查了解,2021年12月20日,陕西天际农业科技示范园将已发酵的粪便有机肥拉运至大棚南侧露天场地进行施肥,但因受近期雨雪天气影响,本次拉运未能一次性全部施肥使用,仍有少量剩余有机肥露天堆放(之前拉运均能一次性使用)。虽然进行了塑料篷布苫盖,但现场仍能闻到畜禽粪便的气味。属实查处情况:由礼泉县史德镇政府负责,责令立即对剩余畜禽粪便有机肥全部施肥利用,截至12月26日下午已经完成施肥清运,并对堆放场地进行了全面消杀。整改措施:一是由礼泉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陕西天际农业科技示范园种植技术指导,并规范施肥作业,督促在施肥过程中严格做到即拉即用、一次性施肥使用,严禁露天堆放;二是按照蔬菜大棚种植规模和施肥用量,以商品有机肥与畜禽粪便有机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配比肥料使用,减少畜禽粪便有机肥散发气味;三是由史德镇政府安排网格人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常态化巡查,严防此类现象再次发生。D2SN202112230024
39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秦都区泉北二巷新纺小区5号楼2楼的平台被扔有大量生活垃圾,异味污染严重。咸阳市经查,该问题位置在咸阳市秦都区泉北二巷新纺小区5号楼,该楼栋于1998年建成入住,共6层,3个单元,2楼以上住户共30户,此处为沿街门店楼顶与新纺小区5号楼紧邻,经现场查看,一部分垃圾为5号楼2层以上居民乱丢的生活垃圾,大部分为长年累积的枯枝落叶,总共约200公斤左右。由于该小区为无物业管理小区,现由小区热心居民自发义务管理,且此处为卫生死角,须在居民屋内才能看到平台,很难发现2楼平台上积存的垃圾杂物。属实查处情况: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玉珠社区对新纺小区自管会进行批评教育,要求立即对5号楼2楼平台积存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消除环境污染。整改措施:一是新纺小区自管会12月24日对5号楼2楼平台积存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二是新纺小区自管会在5号楼三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告知居民高空抛物危害,严禁乱扔垃圾;三是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定期对该处进行巡查,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D2SN202112230033
40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五期3号楼1单元负一层有一个‘设备’,全年都有噪音,影响楼上居民正常休息。咸阳市经查,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五期3号楼1单元负一层声源为金泰小区配电房及供暖房运行产生,周边再无其他声源。核查时,投诉人主动表明身份,该噪音问题为他本人投诉,且随同检查人员一起对金泰小区配电房及供暖房进行排查,并现场明确表示,配电房及供暖房产生的噪音并非他家里听到的噪音。属实查处情况:12月24日晚,秦都区环境监测站在投诉人家里对噪音源进行夜间监测,监测数值分别为:29dB、30.9dB和37.7dB,监测结果均符合GB22337—2008《社会生活噪音排放标准》夜间区域环境噪音2类标准,但投诉人反映,仍有不明低频声音产生。整改措施:针对投诉人反映的低频声音问题,待疫情结束后,由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负责,聘请噪声专家,对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五期3号楼1单元周边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噪音来源,制定整改措施,解决群众问题。D2SN202112230034
41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兴平市高速路口东边永兴化工晚上将污水偷排到路边的下水道里。咸阳市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企业全名为陕西永兴环能科技股份公司,主要生产60%硫酸、36%盐酸、30%氯化亚铁溶液、30%氢氧化钠溶液等。该公司位于兴平市高速引线300米处,2018年12月份开始建设,2020年6月建成投运,环保手续齐全,配套建设了碱式喷淋塔废气处理、油烟净化器和化粪池等环保设施,厂区实施雨污分流。该公司生产方式为间歇性式生产,生产废水为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浓缩水),每月约15—20吨,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此废水可以直接进入雨水管网,经厂区雨水收集系统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然后进入永兴路污水管网。另外院内还有三家企业,具体情况如下:①兴平福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份开始建设,2020年6月建成投运,环评、验收手续齐全。该企业生产废水为酸雾吸收塔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每月约5—6吨,废水经收集后定期送至兴平市华陆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②陕西汉隆清洁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份开始建设,2020年6月建成投运,环评、验收手续齐全。该公司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生产设备废水,每月约3—5吨,废水经收集后定期送至兴平市华陆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③兴平市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份开始建设,2019年10月建成,环评、验收手续齐全。该企业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站,主要处理酸雾吸收塔定期排放废水、清洗废水等,处理后的废水定期送至兴平市华陆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再处理。2020年5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接到过对该公司同样交办问题的投诉,并进行了核查。2020年5月因当地降雨量较多且该公司所处位置地势较低,致使厂区雨水排水系统无法及时排放雨水,造成厂区内涝。该公司临时采用潜水泵外接消防水带,将积压雨水排入厂外永兴路路面雨水井内,并经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未发现该公司偷排污水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该公司对雨水排口管网进行抬升改造。兴平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在此后多次例行检查中再未发现该公司采用潜水泵对外排放雨水行为。属实查处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路经雨水收集池后进入城市雨水管网;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然后进入永兴路污水管网,未发现污水偷排至厂区门口的雨水管道里的违法行为,亦未发现有偷排污水现象。整改措施:一是责令该公司定期对厂区雨污管道进行清掏,保障排放畅通,杜绝内涝发生;二是兴平市工业园区会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加大对该公司检查频次,严防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发生。D2SN202112230053
42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乾县阳峪镇海螺水泥厂专用路众喜大道,大车行驶时抛洒特别严重,扬尘很大,且大车车速很快,对马路两边的居民带来安全隐患。咸阳市经查,信访件反映的众喜大道路面全长1.9公里,宽18米,路面为沥青混凝土铺设,起点为G312国道,终点为海螺水泥厂北门,非海螺水泥厂专用道路,道路两旁有部分村庄。现场核查时,众喜大道路面和两侧存在垃圾及灰尘,垃圾为周边村庄生活垃圾、生物质垃圾。经走访附近居民,众喜大道路过往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覆盖不严、抛洒等问题,造成一定扬尘。同时过往车辆车速较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属实查处情况:一是由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专人对众喜大道进行清扫,增加洒水频次;二是由乾县阳峪镇政府负责,对众喜大道公路两侧的杂草、垃圾等进行清理;三是由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该路段增设限速标志、减速带;四是由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众喜大道过往车辆覆盖不严、抛洒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督促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加强车辆管理,做好车辆出厂前的冲洗和覆盖。以上情况已于12月26日全部完成整治。整改措施:由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长效监管,确保该路段扬尘及超速行驶问题得到有效管控,同时举一反三,对县域内类似问题严肃查处。D2SN202112230056
43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乾县阳洪镇山坳村村里弥陀寺占用村里耕地200多亩,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盖了庙宇、佛家乐、养老院、学校等永久性建筑,之前有关部门要求弥陀寺拆除永久性建筑,但是弥陀寺一直没拆。咸阳市经查,信访件反映的弥陀寺位于乾县阳洪镇山坳村,负责人释果宣,该寺庙占地面积93.9亩,建筑面积12147.5平方米,主院建筑13座,均建于上世纪90年代,面积3903.5平方米;东院建筑6座,大部分建于2015年,建筑面积2492平方米;慈爱学校建于1994年,共9座建筑,总面积3454平方米;安养院建于1995年,面积1802平方米。属实查处情况:一是经乾县自然资源局对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该寺院现有所占土地均为建设用地,其中庙宇用地为特殊用地,养老院、学校用地为科教文卫用地,无占用耕地现象;二是在2019年大棚房整治行动中,乾县阳洪镇政府已将该寺1.09亩违规建筑全部拆除,不存在应拆未拆的违规永久性建筑。整改措施:由乾县自然资源局与乾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宗教领域违法用地排查整治,确保宗教领域用地合规合法。D2SN202112230057
44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尾气检测机构及供应厂家私自违规推广低质廉价的尾气治理颗粒捕集器产品,因该类“净化器”虽然能处理90%以上的PM2.5等碳烟,但不具备再生清理积碳功能,需频繁(短则三五天)拆下清理积灰(不拆会堵死排气管),因此没法长效使用。所以在通过环保的当次检测后,车主便会将颗粒捕集器   DPF 内芯抽出放在一边闲置,下次需要时再放进去临时应付检测或者使用作弊旁通(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泄气口)等假治理手段。咸阳市据统计,咸阳市目前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24家,其22家与省市平台进行联网,21家在疫情前正常运营,受疫情影响,目前咸阳市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暂停营业,无法开展现场核查。投诉中加装“颗粒捕集器   DPF   内芯”指的是柴油货车,一般会将排气管拆开加装在排气管的中部,在检测的过程中没有时间去加装,检测的全过程都有视频监控,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在视频监控平台中都可以清楚的看到每一个检测环节。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系统后台对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近一个月以来外检、环检视频监控调阅排查,排查中没有发现在外检、环检等环节更换尾气后处理装置行为。不属实查处情况:咸阳市交通运输局于12月25日在全市汽修行业下发《关于在市辖区汽修企业全面开展违规产品使用情况自查的通知》,通过各维修企业自查,未发现辖区汽修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电话与咸阳市辖区有重型柴油汽车、大型货车尾气检测的21家机构负责人问询并要求机构开展自查,经查无向机动车主推广使用尾气治理颗粒捕集器产品行为。待疫情缓解后,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将针对群众举报问题开展现场核查,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将进行严肃查处。整改措施:一是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所属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监管平台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随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确保检测站规范检测;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联合执法工作,通过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排查超标排放车辆后处理装置安装情况;二是咸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加强汽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严格杜绝在维修的过程中私自推销加装各种后处理装置;三是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汽车尾气后处理装置DPF内芯产品质量管理,严查不合格尾气治理颗粒捕集器流入市场。X2SN202112190028
45群众投诉反映:举报人12月11日来电,12月23日来信两次举报:咸阳市彬州市文家坡煤矿晚上噪音很大、有煤尘,多次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整改结果。煤矿称已经装了隔音窗,但没有任何隔音效果,且目前窗户已经变形,没有办法打开。希望煤矿给群众安装有效的隔音窗、隔音门。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次来电反映,希望得到处理。咸阳市经查,文家坡煤矿属陕煤集团下属企业,2018年8月建成运营。文家坡煤矿原煤仓仓顶有51扇窗户,用于采光通风及防尘,作业时有少量煤尘溢出,并有噪声,厂区以北最近住户60米、以东最近住户400米,受到噪声影响的群众有130户。2014年,该矿在厂区北侧及东侧建设700米长、9米高隔声墙;同时为了防止煤炭降落冲击力过大,煤与钢梁碰撞产生噪声,设置落煤缓冲钢梁3个。2014年和2016年,该煤矿分两批为周边130户群众安装双层玻璃隔音窗,符合行业标准。2021年11月28日,文家坡煤矿对反映隔音窗损坏的群众家中的隔音窗进行修缮。属实查处情况:12月11日首次接到群众举报后,彬州市新民镇政府、彬州市工信局、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核查后,对文家坡煤矿提出整改要求:一是文家坡煤矿立行立改,将原煤仓仓顶51扇窗户全部进行永久性固定;二是加装橡胶皮带替代钢梁缓冲原煤掉落,减少噪声产生源;三是由文家坡煤矿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夜间与昼间进行噪声监测,共监测厂界8个点位、敏感点1个点位,检测结果为昼间最大值不超过60分贝、夜间最大值不超过50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类)(GB12348—2008)要求,均已整改到位。12月26日再次接到群众不满意的投诉案件后,为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文家坡煤矿将原煤仓上51扇窗户全部更换为隔音窗,并将面向卧龙村村庄北侧、东侧和西侧的30扇窗户再加装吸音棉板。待疫情结束后,新民镇对周边130户群众的门窗进行全面排查,并督促文家坡煤矿及时进行修缮、更换。整改措施:一是由彬州市工信局负责,督促文家坡煤矿严格落实噪声和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头管控,做好设备日常检修维护;二是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负责,加强对文家坡煤矿的日常监管力度,确保不再出现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由彬州市新民镇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待疫情结束后,对周边130户群众的门窗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结束后,督促文家坡煤矿对需要维修的门窗进行全面修葺、需要更换的及时进行更换。X2SN202112230028
46群众投诉反映:2000年以来,咸阳市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北强西组村民刘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村组集体一般农田、基本农田,三处共约13亩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改变了土地性质。2015年,刘某串通北强西组组长,为取得8.5亩一般农田的使用权,对本可正常使用的北强西组道路进行改造扩建,损坏了生长几十年的绿化树木。咸阳市经查,刘某为泾干街道办新强村北强西组村民,新强村于2021年7月划归泾阳县管辖,经泾阳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该村民存在占用新强村集体用地建设房屋问题。投诉反映“2000年以来,咸阳市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北强西组村民刘斌,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村组集体一般农田、基本农田,三处共约13亩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改变了土地性质”。经核实,第一处为泾河新城星雨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总占地面积1546.55平方米,其中95.57平方米符合泾干街道土地规划,1450.98平方米不符合泾干街道土地规划。第二处为新强村北西组土地1009.28平方米,实际建设经营性房屋共14间2018平方米,其中970.11平方米符合泾干街道土地规划,39.17平方米不符合泾干街道土地规划。第三处为新强村北西组土地,刘斌2017年在此处建设独院住房三院,总占地约1亩,其余7.5亩为空地,建设占地不符合泾干街道土地规划。投诉反映“2015年,刘某串通北强西组组长,为取得8.5亩一般农田的使用权,对本可正常使用的北强西组道路进行改造扩建,损坏了生长几十年的绿化树木”。经核实,2015年为给新强村北西组村民接通自来水,北西组长经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代表签字)同意将本组的道路硬化上下水管道工程承包给本组村民刘某,刘某在埋设管道及道路硬化时,经与村民赵某宽协商同意后对赵某宽桩基外的树木进行了砍伐,工程建设完成后,北西组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将8.5亩地的使用权交给刘某使用,作为补偿。属实查处情况:针对刘某占地建设种植专业合作社、商品用房土地违法问题,泾阳县自然资源局已于11月26日立案调查,并就违法问题作出处罚决定(泾自然资罚字〔2021〕33号、泾自然资罚字〔2021〕35号),处罚金额42442.03元;针对建设独院的土地违法问题,泾干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三院独院住房已进行拆除,已恢复土地原状。责任追究:12月17日泾干街道办纪工委已开展相关责任追究,对时任的北强村支部书记段某亭实施诫勉谈话,对时任的村主任王某文实施诫勉谈话,责令时任组长贺某峰作出书面检查。泾阳县纪委已对时任泾干国土资源所所长石某礼进行立案审查,案件正在调查中。X2SN202112230031
47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后齐村齐福东锋果库向林地倾倒建筑垃圾并修建停车场。铜川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后齐村”实为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楼子村后齐组。投诉反映的“齐福东锋果库”实为陕西齐富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气调果库。位于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楼子村后齐组偏东北处,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投诉反映的“停车场”位于果库北侧,占地约600平方米,属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场可见建筑垃圾回填地基现象。因该果库入口处道路坑洼不平,运输时易造成农产品损伤,村民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此问题,要求平整地面,减少因车辆颠簸对果品造成的损伤。
     2020年12月5日,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楼子村“两委”召开了关于楼子村果库项目申报及后齐组群众反映齐富东丰果库装车难问题研究会议,提议由陕西齐富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平整土地,平时用于群众休闲娱乐,售果季可用于群众临时停车装卸果品。2020年12月,陕西齐富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建筑碎料对果库入口路面及周边区域填垫平整,形成了群众投诉的“停车场”。
属实针对群众反映的在林地上倾倒建筑垃圾问题,经铜川市印台区住建局现场核查后认定,依据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使用建筑碎料填埋加固道路属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予查处。针对反映的停车场和果库的土地性质,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通过林地变更“一张图”数据库对其认定为两处均不涉及林地,且2017年2月28日,陕西齐富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用地备案手续。由于铜川市印台街道楼子村村委会未按“四议两公开”要求,对路面加固平整决议进行公示,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要求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楼子村村委会在12月30日前将道路加固平整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021年12月27日,铜川市印台街道办事处纪委对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楼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未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村内对路面加固平整决议进行公示,导致群众不知情,造成不良影响进行了批评教育。
D2SN202112240025
48陕西华山路桥公司在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十八公里处修路时,未经批准擅自将石渣倒入几十亩林地里,造成大面积林地植被被破坏。铜川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修路”实为陕西华山路桥公司承建的G342崾岘梁至画眉梁改建工程,系铜川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国道改造项目。投诉反映的“未经批准擅自将石渣倒入几十亩林地里,造成大面积林地植被被破坏”属实。现场发现弃土共占用林地1.7748公顷(26.6亩),现已栽植油松6.5亩。属实2020年6月,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人民政府发现陕西华山路桥公司在金锁关镇崔家沟村十八公里三岔路口施工过程中有破坏林地、擅自倾倒土方行为,且未提供林地占用手续,于2020年7月向陕西华山路桥公司下发了督办单,并上报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2020年8月,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对陕西华山路桥公司G342崾画路项目部擅自在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十八公里荒沟林地弃土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行为系承包G342国道改线道路土方工程单位在未办理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倒土,经鉴定,毁林面积为2699平方米。2020年11月,原铜川市印台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法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土方工程单位毁林行为处罚款26990元,并责令恢复林地原貌。土方工程单位已于2020年11月5日缴纳罚款,并于2021年3月31日完成占用林地恢复。
       2021年12月,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接群众举报,在金锁关镇崔家沟村十八公里处荒沟内有土方倾倒,经查,系陕西华山路桥公司G342崾画路改建工程一工区项目部在未办理林业手续情况下,擅自倒土,其行为涉嫌擅自毁坏林地、林木。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已于2021年12月17日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12月26日,铜川市交通运输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将弃土场堆放的砂砾、弃渣清理出场,对弃土场进行整平,并制定绿化实施方案,对弃土场边坡进行治理,按时完成弃土场绿化。  
     建设管理处对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崾画路项目部并处以5000元罚款,崾画路项目部对现场管理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
     陕西华山路桥公司G342崾画路项目经理部已于12月28日制定了整改方案,完成了弃渣清理、土地平整、挖坑作业等种树前期准备工作。
       因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未履行集体林地管护职责,导致崔家沟组部分林地被破坏,违反工作纪律,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党委决定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铜川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建设管理处环保部部长作出书面检查;建设管理处对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崾画路项目部管理不到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部执行经理、总工、现场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约谈,责令项目执行经理、现场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X2SN202112240010
49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金马村口解放农场在建铜旬一级路时被倾倒了渣土,之前投诉过,但是目前渣土还未清运;修新寺路的时侯把该农场的水、路全断了,把农场的鸡也杀死了,农场里到处扔的都是石头,新寺路上的水直接排到农场里,对农场造成很大的损害,希望能够调查处理。铜川市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解放农场实为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金马村村南的天宝路街道北街村集体林场,确认登记林权两处共1045亩,主要栽植树种为杜仲、刺槐。2008年3月21日,天宝路街道北街村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唐某某签订了托管使用协议,2012年6月15日再次达成补充协议,托管使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23日,唐某某经天宝路街道北街村村委会同意,与苏某某签订林场租赁合同,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到2026年12月31日。
     关于反映“解放农场在建铜旬一级路时被倾倒了渣土”,经查,铜旬高速公路项目于2013年11月开工建设,2016年2月建成通车。2019年12月,苏某某提出铜旬高速公路建设造成林场生产路绕行较远、部分生产路损毁等问题,要求处理解决。2019年12月20日,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联系协调铜旬高速项目管理处,就生产路修复等补偿费有关事宜与苏某某签订协议,按照相关政策标准,补偿生产路修复(包括土地补偿、地面附着物赔偿及自行修复400米生产路等)费用9.6万元,赔偿因铜旬高速建设期间的弃土、土地复垦未到位、水毁损失等遗留问题,一次性补偿3万元,共计补偿12.6万元。
       关于反映“之前投诉过,但是目前渣土还未清运”,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苏某某先后多次到铜旬高速项目管理处、交通、信访等部门上访,要求解决在修建铜旬高速和新寺路过程中,对其承租林场生产路、养殖场围栏、水窖、药材等造成的影响进行赔偿,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分别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12月三次进行了调查处理。2021年12月27日,信访工作人员对新寺路西侧林场看护房及铜旬高速穿行桥周边进行查看,未发现倾倒渣土。
     关于反映“修新寺路时把该农场的水、路断了,把农场的鸡也杀死了,农场里到处扔的都是石头”新寺路为原有道路基础拓宽建设项目,2016年12月开工,2019年10月建成通车。2019年8月,苏某某提出新寺路在施工过程中,边坡压覆、碎石滑落,对北街村林场西侧看护房周边设施造成影响,要求赔偿。2019年8月13日,经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现场勘察协调,对造成影响的养殖场围栏、水窖、药材地等,按相关赔偿标准,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9876.25元,并对新寺路连接看护房的道路400余米道路进行了沥青混凝土硬化处理。现场核查时护房附近有简易鸡棚2栋,未从事养殖活动。据负责人叙述,2016年林场购进一批雏鸡从事林下养殖,因养殖条件限制和管理技术水平低等原因,养殖时间不久便将雏鸡全部出售。
       关于反映“新寺路上的水直接排到农场里,对农场造成很大的损害”,2020年12月,苏某某提出新寺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路面水排入林场沟里,造成部分生产道路水毁及种植药材损失,要求赔偿。2020年12月23日,建设单位与苏某某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其生产道路修复和药材损失等费用15万元,生产道路自行修复。
不属实关于反映的问题及相关诉求,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已依据核查情况和政策补偿到位,反映内容与事实不符。工作人员对反映问题进行核查时苏某某主动向核查人员表明该信访问题为本人举报,其本人也写出相关情况说明,深刻认识到自己不实举报的错误。D2SN202112250021
50      群众12月6日来信反映“2016年合阳县人民政府企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洽川鸟站卖给外地客商谋取利益,2017年3月25日收到《合阳县河务站的通知》,要求投诉人于2017年4月2日前清除所有地面附属物及生产生活设施,退出国有滩地,否则后果自负。2017年7月20日9时,合阳县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围剿鸟林,破坏鸟林设施,生活垃圾在鸟林乱扔。自2017年以来,鸟站所存在的有关问题,多次向主管部门及县领导反映,一直无人处理。希望有关部门尽针对举报人诉求进行处理。群众12月26日再次来电表示该问题一直未处理”。渭南市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与受理编号X2SN202112160027内容基本一致。群众反映的“洽川鸟站”位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东至东雷抽黄总干渠,西至黄土峰林山底,南至东雷抽黄干渠退水闸以北,北至太里村进山路以南,面积共约397亩。其中,河务站295亩、洽管委72亩、太里村30亩。1991年5月16日,合阳县河务管理站与太里村村民王某某签订河道滩地(295亩)经营登记,2009年2月20日续签登记。在此期间,王某某在承包地块内建设3间砖混平房和3间木房,无任何手续,并在此居住。2016年12月31日期满,不再续签合同。2017年3月25日合阳县河务管理站对王某某下发《收回国有滩地通知书》,要求“请你务必于2017年4月2日前清除所有地面附属物及生产生活设施,退出国有滩涂。否则后果自负”,且2009年2月20日续签中有“因国家建设或政策重大变化,经营方无条件交回国有滩涂,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王某某至今未履行《通知书》相关要求。2017年,为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合阳县政府决定由县林业局实施鸟站保护项目,并对鸟站以北土地进行了资源清理,后因政策调整,县政府取消该项目,不再实施。导致投诉人误认为县政府要开发此地,牟取利益。2017年7月份,为了积极应对旱情,保护好林木与鸟类,合阳县政府决定对树林进行回灌补水。2017年7月20日县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动用4台水泵,连续三天回灌补水1万余立方,及时解决了树林缺水问题。同时组织人员对树林外围破损围栏、宣传牌及宣传条幅进行清理,没有对树林的环境造成破坏,不存在围剿树林、破坏设施的行为。鉴于王某某长期在此居住,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洽管委协商王某某对树林进行管护(洽管委72亩),每月补助其1200元,2021年报销电费及各种费用共计17500元。2021年12月19日和12月29日洽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两次与王某某进行了交流。投诉人提出要求主要有3点:①把自己家中两人聘为护林员,每人每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②每年给其十万元的费用;③保障其冬季防寒取暖以及夏季防暑降温等物资。投诉人多次反映问题属实,但因投诉人的诉求过高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无法满足其诉求。属实      洽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加强与投诉人沟通交流,深入调查、精准核实,明确政策规定,依法妥善解决合理诉求。同时,加强国有滩涂土地管理,不再外包,便于保护;组织专班力量进行巡护,依法打击非法捕猎、破坏鸟类栖息地和非法占地的行为;加大对鸟类栖息地的保护,减少人为干扰,形成良性循环的生态链。D2SN202112260018
51    渭南市富平县张桥镇张桥村东街组村民赵子红家的猪场距离居住区太近,有严重的异味。渭南市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富平县张桥镇张桥村东街组无姓名为赵子红的村民,经对张桥镇张桥村东街组进行排查,仅有一家养猪场,为村民邵某某所建。该养猪场建设于2002年,现存栏生猪190头,建有300立方米集污池一座,猪舍至集污池的多条排污通道和集污池均未密闭。建厂时周边居民较少,随着时间推移,周边居民不断增加。现场臭味较大,对周边群众生活带来影响。属实      富平县农业农村局现场要求该养猪场负责人邵某某立即对积粪进行清理,在养殖过程中做到粪便日产日清,并对集污池进行全封闭。目前,该养猪场已完成对集污池的全封闭。
           富平县张桥镇纪委对张桥村村委会委员兼邵西、邵东组环境网格监督员穆某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富平县张桥镇人民政府将对该猪场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
D2SN202112260039
52      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南刘村朱曹组有一洗芝麻厂,该厂火碱水直排放在排碱沟里面,污染了河水。渭南市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临渭区孝义镇南刘村目前未建任何作坊式加工及以上规模企业,无农副产品加工等相关产业,也不产生生产废水。现场走访了朱曹组村民,均未听说该村有洗芝麻厂。在对朱曹组沿线排碱渠排查时,未发现有工业污水排放口。临渭区孝义镇南刘村朱曹组未发现有洗芝麻厂,群众反映内容不属实。不属实
D2SN202112260041
53延长石油志丹采油厂对延安市志丹县保安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非常严重。1、704井(新厂)至748井(新厂)道路沿线周围有近十口油气井,井场间距离不到50米,井场距离村民住宅不到100米,破坏了旧村庄的树木、道路、退耕还林等。2、704井原油流到韩家沟坝中。3、村民住宅处坡地阳面和背面、新监所上山的路上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4、棚户区、老旧小区只拆未改造,一片狼藉。延安市关于投诉反映“延长石油志丹采油厂对延安市志丹县保安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非常严重。704井(新厂)至748井(新厂)道路沿线周围有近10口油气井,井场间距离不到50米,井场距村民住宅不到100米,破坏了旧村庄的树木、道路、退耕还林等”问题的查处情况。该投诉由志丹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查处,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志丹采油厂配合调查。2021年12月28日,经现场核查,704井(新厂)至748井(新厂)道路沿线周围有近10口油气井,所有油气井均为延长石油志丹采油厂和采气三厂所属。双704井、双771井、双774井、双748井、双788井,井场建设时不在林业用地范围,不存在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双715井、双716井、双798井、丹11气井井场建设时,占用退耕还林地,按照征占用林地许可程序,办理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双715井、双716井于2019年5月9日,双798井于2018年6月21日,丹11气井于2015年4月27日经陕西省林业局审核批复通过,不存在少批多占现象,属于依法依规使用。双704井、双771井暂停生产,通过高压丝头对井口进行封堵,没有原油外泄情况,不存在环境污染;双774井、双748井、双788井、双715井、双716井、双798井、丹11气井井场内没有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油泥等污染物,环境卫生质量整体良好。双704、双716井位于地交咀村小组,两个井场距离最近,直线距离为350米,其余井场间距离均为400米以上,最远为788米。双716气井位于地交咀村小组右手边山上半坡处,离村庄最近,直线距离为315米,其余井场距离村庄均为350米以上,最远为1500米。双715井场位于原有旧村庄,井场已推成,未进行石油开采,道路从井场穿过,井场内留足了道路宽度,畅通无阻。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关于投诉反映:“704井原油流到韩家沟坝中”问题的查处情况。该投诉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具体负责查处、志丹采油厂配合调查。经核查,双704井场位于志丹县保安镇沙道子行政村地角咀村,于2001年11月投产,井场建有值班房2间,为24小时住人值守,但日产油量较低仅有0.33吨,2014年5月12日该井因低产低效井暂停生产,停产后采油厂用高压丝头对井口进行封堵,并将井口及高压丝头用黄土覆盖防止人为破坏,落实采油站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并每天进行巡检,现场核查未发现有井喷冒油痕迹。韩家沟坝距双704井场直线距离2.77公里,坝梁内侧有少量积水,稍远处基本都属于旱坝,现场核查未发现有原油流过痕迹。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关于投诉反映:“住宅处坡地阳面和背面、新监所上山的路上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的查处情况。该投诉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保安街道办负责具体查处。经核查,投诉内容属实,沙道子住宅处坡地阳面和背面、新监所上山的路上确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存,为周边居民倾倒。已组织人员对沙道子住宅处坡地阳面和背面、新监所上山的路上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理,现已清理完毕。
       关于投诉反映:“棚户区、老旧小区只拆未改造,一片狼藉”问题的查处情况。该投诉由志丹县住建局具体负责查处、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保安街道办配合调查。经核查,2015年以来,志丹县启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主要涉及东武沟、东马岔、沙道子、二道河、老城区、官井巷、老车站周边、城南等片区。目前,上述片区拆除工作均已完成。其中东武沟片区拆后新建足球训练场地建设,现已投入使用;志丹县城北片区拆后新建西马岔供热站,现已完成主体工程的90%;东马岔片区拆后新建志丹县第八(实验)小学,现已完成工程量的50%;老城区拆后进行了山体崖窑和生态植被修复;官井巷片区拆后新建红星广场,目前项目建设方案已经通过规委会审定;老车站周边拆后新建志丹县第四幼儿园,现已完成主体建设;城南片区拆后新建志丹县第三中学,现已完成主体施工。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部分属实(反映问题3属实,其余问题不属实。)问题一的整改措施。一是对如双704井等暂停生产的油气井场由油气企业自主实施封闭管理,全面禁止人畜进入。二是对后续油气开发占用林草地情况加强管控,科学做好环境评价,尽量减少占用面积、减轻破坏程度,规范送审报批程序,做好后续绿化监管。三是加强新井井位审批管理,按照执行标准做到远离村庄人居,尽可能为群众营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问题三的整改措施。对附近住宅农户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户提高自身素质,自觉爱护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要求该路段环卫工每天早八点到晚六点在此路段打扫卫生,并进行监管,发现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单位处理。
X2SN202112250005
54延安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王台采油队在延安市志丹县义正镇李渠村山畔村正9井井场违法采油盗卖,污染了周边20余亩农田;2008年已上报复耕但至今未付复耕费,还有几处原油土未处理;2019年10月以后安装的大油罐未调走,井口未封且继续污染。4194井场非法征用村民农用地,将泥浆注入了村民林地深坑内。现希望可以依法赔偿污染损失复耕费用,清除污染的泥土。延安市志丹县委交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具体负责查处、志丹采油厂配合调查,核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反映“延安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王台采油队在延安市志丹县义正镇李渠村山畔村正9井井场违法采油盗卖,污染了周边20余亩农田”问题的核查情况。1997年,延长油矿西区指挥部在原吴堡乡内进行正9井、正4井、正5井、正19井等6个探井的石油开发。1999年至2009年,由于西区采油厂和长庆采油厂在吴堡开采区域存在争议,该厂暂停开采石油,2009年争议解决后,该厂才开始实施石油开采。投诉反映的井场已于2002年废弃,停止采油,并没有违法采油盗卖行为,也未发生任何农田污染事件。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关于投诉反映“2008年已上报复耕但至今未付复耕费,还有几处原油土未处理;2019年10月以后安装的大油罐未调走,井口未封且继续污染”问题的核查情况。投诉反映的“正9井”在1999年被原西区采油厂长期征用,该井场已于2002年废弃,但该井场的土地权属仍属于原西区采油厂,不存在所谓的“退地还耕”,也无任何复耕费。该井自废弃后,井口已封,并未安装过大油罐,现场核查时也未发现土壤污染现象。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关于投诉反映“4194井场非法征用村民农用地,将泥浆注入了村民林地深坑内”问题的核查情况。投诉反映的“4194井场”已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相关手续,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石油征占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征占土地相关审批手续合理合法,未非法征用村民农用地,也未将泥浆注入村民林地深坑内。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不属实/X2SN202112250010
55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三狼岔村张玉东将村上30多亩集体土地卖了之后建房子。延安市宝塔区委交由宝塔区柳林镇政府负责查处。2021年12月27日,柳林镇党委副书记、山狼岔村支部书记、副主任、村会计对反映问题进行实地核查,现已核查完毕。经核查,柳林镇山狼岔村无张玉东此人,群众反映的当事人应为张玉忠。张玉忠,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非党群众。1990年10月至1993年10月担任柳林镇山狼岔村村委会主任,1993年10月至今在家务农。
     2018年6月8日接(宝纪案管分函(2018)105号)《问题线索分办函》,其中第二条关于李某某私自将承包期满的土地续保给其姐夫张玉忠,并平整土地后建房卖钱的问题,经柳林镇对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发现:李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6年将山狼岔村老果树地承包给张玉忠,因原任会计保管不善,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界、张玉忠承包土地的承包费、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遗失,无法查证。经国土部门现场核实,该地块9院78间平房,占地面积约13.5亩,地类为园地和建设用地,分别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进行修建,所有房屋已多次转让。
属实2018年10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山狼岔村委会丢失相关土地租赁合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处理村干部两名,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后柳林镇山狼岔村再无此类问题发生。
     宝塔区委要求柳林镇将进一步加大对镇村干部的管理,严格按照村级宅基地审批要求进行个人宅基地审批,并加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D2SN202112250012
56     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土地海则村塞北家庭牧场党支部西北方向500米处有近万吨粉煤灰被掩埋。榆林市     经查,白界镇孙家湾村土地海则组村民卜某军房屋周边发现有3处地块掩埋粉煤灰、气化渣,地表长有杂草。2017年以前卜某军为平整养殖场,私自接收渣土运输车辆倾倒,并用沙土进行掩埋。属实      截至2021年12月27日,白界镇已将掩埋的废弃物彻底清理完毕,送至榆横工业废渣处理场。对清理过的地块进行了覆网,待明年开春后进行植被恢复。12月31日,横山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原土地海则村党支部书记孟某飞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白界镇原副镇长曹某义、驻村干部王某圆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带片领导吴某军、白界镇原镇长袁某军提醒谈话。 D2SN202112230032
57      陕西185煤炭钻井队钻出来了煤气,后不知何种原因煤气爆炸,着火近半月时间,导致榆林市横山区雷龙湾镇九方沟村鲁家峁小组的190余亩耕地被污染,种不出来庄稼。榆林市      经查,2012年6月,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在雷龙湾镇钻孔作业时,发生井喷,伴有煤层气逸出,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将煤层气引至100米以外燃放,燃烧7天后对钻口采取了混凝土封堵措施并回填覆土。
           横山区先后于2018年11月及2021年4月、8月,对该地块土样进行了检测,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可以农业种植。该地块今年正常种植。
属实    无D2SN202112250029
58      举报人12月14日来电反映:榆林市绥德县文化路体育场6-7单元楼下,鲜卤鸭货无专用烟道,油烟和大量麻辣刺激性气体直排,导致居民无法开窗。12月25日再次来电表示已从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看到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部门调查结果不属实,该店确实配置了卤煮热加工厨具,煮菜、鸭肠、鸭胗等食物时麻辣刺激性异味严重,希望该店铺搬离。榆林市      经查,该餐饮门店厨房无专用烟道,麻辣刺激性异味不明显。商家为了证实未在店铺内炒饭、卤菜、煮鸭肠等,自行将油烟净化、排放装置拆除,并将油烟口封堵,且店内未发现卤煮厨具和炒饭、卤菜、煮鸭肠等行为。目前,该店铺处在停业状态。不属实    无D2SN202112250043
59     举报人12月13日来电反映: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三岔渠曹成峁小组西边50米的风机电杆(B11)离居民家40-50米,噪声大,辐射大。离居民家的老坟20米,担心有振动。12月25日再次来电表示该问题一直无人处理。榆林市      经查,投诉反映的是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靖边祭山梁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B11号风机。B11号风机50米范围内无住户,300米范围内有村民6户。按照该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距风机水平距离300米为噪声防护范围,6户村民不满足防护范围要求。该风机20米范围内无坟墓,60米范围内有坟墓3座。2012年11月,该公司与坟墓主人直系后裔签订了坟墓搬迁协议,于2013年12月20日和2014年3月30日分别给予坟墓主人直系后裔搬迁补偿款1.2万元和6000元。
         2021年12月16日,靖边县就该信访问题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复。
不属实      针对B11号风机300米范围内有6户村民不满足防护范围,2021年12月15日,该公司关停B11号风机。
           2021年11月,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启动6户村民资产评估,评估工作已完成,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将尽快启动搬迁及补偿。由三岔渠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补偿工作。
D2SN202112250045
60    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榆林象道物流公司,在站台堆砌煤堆,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2019年无任何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水土流失。榆林市      经查,榆林象道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开工,2019年6月19日开始运行。建有1个集装箱站台,21座煤棚,煤棚内建有7条室内运煤专线,配备6台吸尘车、4台吸扫车,未发现露天堆煤。
           2017年12月,取得原榆阳区发改局项目备案。①用地手续:项目用地约4510亩,目前共批2429.07亩。2019年3月取得825.8亩;2020年4月取得两宗,分别为767.493亩、835.773亩。剩余2820亩已上报省资源规划厅待批(其中未占面积740亩)。②环保方面:2019年4月该公司象道国际物流园项目环评获批;2020年1月项目二期工程环评获批。二期工程未开工建设。③林业方面:2018年8月,取得使用林地同意书,同意使用林地3811.3725亩。目前,占用林地2965.395亩,在国家批复范围内。④住建方面:由于该项目土地手续未完善,住建部门暂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018年4月,该公司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手续,并于2019年7月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发现水土流失问题。
属实     市资源规划局分别于2019年7月、2020年2月、11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地共2896.27亩,没收2626.51亩非法占地上建筑物,共处罚款2097.5893万元。
          原市环境保护局榆阳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8月、2020年5月对其扬尘管控问题和环保手续问题立案查处4次,共处罚款121万元。2021年7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立案查处,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4月,象道物流建设项目部经理付某海、副经理王某生、米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18年9月,将本案移送起诉至区检察院,后榆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根据法律规定,不必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该三人不起诉,并解除取保候审。
          鉴于市资源规划局已没收象项目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榆阳区住建局不再对其处罚。
           2021年1月,榆阳区纪委检委对时任金鸡滩镇政府副镇长李某谈话提醒,对时任土地专干高某诫勉谈话。
         由市资源规划局榆阳分局负责,加快协调办理剩余2820亩的土地手续。由榆阳区住建局核实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有遗漏,按照程序严格处罚,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
X2SN202112250006
61      1.榆林市红碱淖保护区内中石化华北分公司多口气井违法生产。2.神木市和榆阳区交界处臭柏保护区内中石化华北分公司打气井20多口,长期违规承包给陕西和胜石化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安全和环保无保障,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破坏。榆林市      经查,2003年原神木县政府成立了红碱淖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05年榆林市政府批准成立红碱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14年12月省政府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面积扩大为16.52万亩,将中石化华北分公司35口天然气井划入保护区范围内,其中核心区3口、缓冲区21口、实验区11口。上述35口气井于2007年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两期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原环保部批复并验收。2014年12月后,再未新审批、建设天然气井。目前已退出7口气井,剩余28口气井暂未退出。
           2017年,神木市政府对臭柏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进行了调整。调整前,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在臭柏保护区内累计建有气井13口及集气站1座。调整后,保护区内有气井18口、集气站1座。目前,已退出气井6口,剩余气井12口及集气站1座暂未退出。
           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与陕西和胜石化有限公司有2口气井(DPS-222、DPS-218)签订2017-2021年销售合同,和胜石化公司具有相应经营资质,不存在长期违规承包问题。和胜石化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滤芯、废漆桶等固体废物委托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榆林市安泰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处置;采出水由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自建的净化厂处理达标后回注。2021年12月28日,对DPS-222、DPS-218气井周边进行土壤、地下水、大气进行检测,预计2022年1月25日前出结果。
           和胜石化公司承包的两口气井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于2017年11月8日到期后,未按时交回林地,属于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属实      12月28日,神木市林业局对和胜石化公司超期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0866元。
           神木市纪委监委对监管不力的刘某平诫勉谈话,对李某刚(大保当臭柏管理站原副站长)进行谈话提醒。建议华北油气分公司纪委对违法生产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21年5月,华北油气分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大牛地气田红碱淖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气井整改方案》。6月15日,神木市政府批复同意该整改方案。截至2021年11月11日,对核心区内3口气井、缓冲区和实验区内4口气井完成封井,剩余28口分四批在2025年前全部完成封井。  
         由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督促华北油气分公司严格按时有序退出剩余的28口气井,并及时对退出气井的场地及道路进行植被恢复。同时,做好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巡护管理。
           2021年8月,华北油气分公司委托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大牛地气田臭柏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气气井及站场有序退出方案》,已于2021年11月30日完成6口气井退出,剩余12口气井和1处集气站分四批在2025年前全部完成封井   。 
           由神木市林业局监督于2025年前按时有序退出保护区范围内剩余的12口气井。2022年4月30日前对已封6口气井井场进行补植补栽。
X2SN202112250009
62      榆林府谷县恒岩焦油渣回收利用公司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调整目录,该企业依旧生产,排放口放恶臭烟气,排放浓度超标。府谷县睿航再生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9月-12月接收了河南省洛阳万基炭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代码为309-001-11)大约600多吨并进行非法处置;府谷县丹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收神木市乾洋煤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废矿物油;榆林市榆阳区庆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调整目录,至今未关停,厂内道路上有部分危险废物堆放,污水池散发臭味。榆林市       经查,恒岩焦油渣回收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公司煤焦油渣分离采用间接加热蒸馏煤焦油工艺,不涉及明火加热,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
         调阅2021年监测报告,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睿航再生公司于2018年1月取得《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中包含代码为309-001-11的精馏残渣。该公司危险废物接收均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处置符合要求。
           丹海环保公司2018年3月取得项目环评批复;2020年3月编制了项目变动环境影响说明;2020年3月完成大气、废水、噪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自主验收;2020年5月取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2018年10月取得原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的函,有效期限截止2019年10月17日,经营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020年5月取得《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该公司未接收过神木市乾洋煤业公司的废矿物油。
           庆岩煤化公司于2013年4月由原榆阳区发改局对该公司16万吨/年焦油渣回收利用项目备案。2015年原榆阳区发改局对该焦油渣利用项目重新进行备案,变更为年产5万吨焦油渣回收利用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该项目为鼓励类。
           该公司生产产生的蒸馏残渣,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贮存于危险废物储存库,未发现危废露天堆放现象。厂区四周无污水池,无废水溢流、外排现象。
不属实   无D2SN202112250050
63   榆林市定边县政府将生活垃圾倾倒在白泥井镇原红卫村訾家湾小队东北方向的21亩林地里。榆林市    经查,投诉地块原为白泥井镇场子壕村村民孟某和的林地,2018年9月6日白泥井镇政府与孟某和签订20年的租地协议,用于白泥井镇寨子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该生活垃圾填埋场主体2020年底建成,暂未通过环保验收,临时将生活垃圾堆放到该垃圾填埋场旁边,待验收后清运进场。属实      白泥井镇政府于12月29日已将临时堆放点垃圾清运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并对裸露垃圾用围网覆盖。
           定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竣工环保验收。
D2SN202112250019
64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杨家湾村二组村民反映,洋县高速引线上安有减速带,车辆经过减速带的时候噪音很大,尤其是晚上。拉砂石的大车有抛洒的现象。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杨家湾村二组村民反映,洋县高速引线上安有减速带,车辆经过减速带的时候噪音很大,尤其是晚上”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减速带位于西汉高速公路洋县出(入)口磨子桥镇杨湾村二组引线段,该路段西侧为磨子桥镇杨湾村完全小学,   2010年5月西汉高速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在学校大门南北两侧各安装1条钢质强制减速带,2020年1月西汉高速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在原钢质减速带旁边安装了2条橡胶震荡减速带,钢质减速带未拆除。经调查组现场查看分析,噪声主要来源于车辆通过钢质强制减速带时摩擦产生。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路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白天噪音值为67.7dB,夜间噪音值为66.8dB,白天符合环境噪声限制要求(限值70dB),夜间噪声超标(限值55dB)。
       2.关于“拉砂石的大车有抛洒的现象”问题属实。经查,洋县生态修复公司在磨子桥镇移民搬迁点北侧设有砂石堆放场,全县建筑工程砂石用料都需经过该段道路转运,因此拉运砂石车辆较多。在运输砂石过程中,存在部分车辆物料未覆盖或装运较多导致经过强制减速带时抛洒路面。
    
属实一是西汉高速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于2021年12月27日将两条钢制减速带彻底拆除;二是县渣土办、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加强对该路段的联合执法力度,特别是夜间执法力度和频次,严查严管渣土车超载、超速行驶和随意抛洒等问题。D2SN202112240046
65汉中市洋县龙亭镇老君村洋县龙亭磊旭新型环保建材厂,主要加工砂砖,生产期间扬尘及废气污染严重。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生产期间扬尘污染严重”问题属实。经查,洋县龙亭磊旭新型环保建材厂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降低粉尘排放,运输车辆进出时产生扬尘。
       2.关于“生产期间废气污染严重”问题属实。经查,该厂在破碎、球磨、混合搅拌及锅炉生产环节产生废气,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2021年12月26日,调查组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厂界无组织废气、锅炉房废气排口、球磨布袋除尘器后排气筒检测口、混合搅拌布袋除尘器后排气筒检测口及厂界噪声开展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规定;原料破碎、球磨排放口、混合搅拌机排放口颗粒排放浓度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限值规定;厂界四周四个监测点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限值规定,夜间不生产;锅炉房废气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限值规定,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限值0.66倍。
属实针对扬尘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   (洋〔2021〕46号),责令立即对厂区路面进行彻底清扫,安排专人每天定时采取洒水、清扫等抑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并做好记录台账。建设车辆冲洗装置,确保进出车辆冲洗全覆盖。
       针对锅炉废气中颗粒物超标准排放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洋〔2021〕26号),拟处罚款10万元,并要求该厂对所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D2SN202112240028
66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公馆一层所有住户均违规圈占公共绿地,大规模修建违章建筑。之前曾向省市纪检部门、市区城管、12345投诉过,均未解决。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望江公馆小区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南段与汉宁路十字路口东南处,共有四栋楼,分别为C5、C10、C13、C15。  
       1.关于“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公馆一层所有住户均违规圈占公共绿地,大规模修建违章建筑”问题属实。经查,目前该小区共有24户涉及圈占绿地、修建建筑物问题,其中一楼共有15户存在圈占绿地、修建建筑物问题,3户占用临街商业楼平台修建建筑物,楼顶6户占用楼顶平台修建建筑物(原有8户,其中2户已自行拆除)。根据多名业主反映,该小区在销售期间变相抬高房价,并向业主承诺可以在一楼圈占绿地、修建建筑物。
       2.关于“曾向省市纪检部门、市区城管、12345投诉过,均未解决”问题不属实。经查,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及中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信访投诉后,多次前往调查处理,已对24户违建业主立案查办。调查期间对12345举报的C15号楼1单元101户新建的违建物,依法进行拆除;同时将现有情况向上级纪检督查部门进行了报告,该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拆除阶段,案件即将办结。
属实一是由市城市管理局对小区24户违建业主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违建建筑物、恢复公共绿地;二是由市城市管理局对小区24户违建业主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建筑物、恢复公共绿地;三是由中山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对小区24户违建业主做解释、安抚工作,消除抵抗情绪,降低负面影响。 X2SN202112240019
67汉中市汉台区铺镇王庙村谢某某,2016年以修牛棚的名义,在河堤边大肆挖沙。2016年至2020年期间,将村上集体约200多亩土地全部用于开采沙;2021年,原汉台公安局副局长赵某,自购挖掘机在王庙村长期挖沙进行贩卖。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信访反映的采砂企业为铺镇王庙砂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1.关于“汉中市汉台区铺镇王庙村谢某某,2016年以修牛棚的名义,在河堤边大肆挖沙”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4月,因汉台区政府对王庙村土地征收储备项目范围内存在村民散养牛,汉台区铺镇镇政府决定由铺镇王庙村委会修建牛棚,将散养转为集中养殖。牛棚位于王庙村河滩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占地面积约6亩。2003年,谢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水利局办理了《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每年进行延续,最后一次办理延续为2016年(开采时间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开采范围在汉江河王庙村河段,东至大梁村界、西至西汉高速引桥以东2000米外、南至河中心线、北至迎水坡100米外。2021年12月30日,经调查小组实地核实,该处确为养牛用地,现场无采挖砂石的迹象。综上,王庙村修建牛棚情况属实,2016年谢某某在汉江河道挖砂情况属实,谢某某以修牛棚的名义在河堤边大肆挖沙情况不属实。
     2.关于“谢某某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将村上集体约200多亩土地全部用于开采沙”问题不属实。经走访村委会,2016年至2020年,王庙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并没有盗采砂石行为发生,也没有接到过相关村民的反映举报。同时,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对2016年截至2021年12月27日信访情况进行了梳理,未发现有关于铺镇王庙村土地上盗采砂石的群众举报和信访投诉。
       3.关于“2021年,原汉台公安局副局长赵某,自购挖掘机在王庙村长期挖沙进行贩卖”问题不属实。经查,自2021年以来,未发现有人在王庙村范围内进行采挖砂石行为,现场存在部分土地翻动痕迹,经核实为天然气管道开挖及雨污水管网施工所致。
属实2021年12月29日,对于谢某某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堆放砂石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已函告汉中航空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内征收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防止出现乱采乱挖、乱堆乱放的行为。X2SN202112240012
68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书记借修复河堤名义在原水村后面的河内挖沙出售,挖了2公里长的一个大深坑,里面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天明镇老桥河边建了一个公共厕所,粪便排到天明河里,污染河水,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原水村后面的河内”为天明镇元水村堰沟河上游山区段,该河段上接天明社区,下至盐井村,河岸两侧未进行砌护,为砂土质堤岸。“天明镇老桥”为天明镇老河桥,位于天明社区。老河桥附近建有70平方米水冲式公厕一座,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由天明社区负责日常维护。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书记借修复河堤名义在原水村后面的河内挖沙出售”问题不属实。经查,城固县天明镇书记杨某在天明镇任职期间,从未同意、安排他人或单位在堰沟河元水村段河道内挖砂采砂、进行出售。城固县水利局从未接到过有关杨某挖砂或者安排他人挖砂采砂问题举报,在河道的日常监管巡查中也未发现上述问题。
       2.关于“挖了2公里长的一个大深坑,里面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问题不属实。2021年12月26日,调查组沿堰沟河元水村段河道进行核查,未发现河道内及两侧有大深坑。经进一步调查,该河道沿岸仅有村委会后面1公里范围内具备机械、车辆进入条件。调查组对该段河道选取4个点现场开挖,每个点挖掘深度约2米,均未发现有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填埋迹象。
     3.关于“天明镇老桥河边建了一个公共厕所,粪便排到天明河里,污染河水,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公共厕所”位于堰沟河天明社区段河堤以南,距离堰沟河河堤约1米,公厕配套建设了容积约20立方米经防渗处理的化粪池一座,化粪池产生的粪污定期用吸污车统一收集后,用于农作物还田。经现场查看,公厕四周未见排污口及粪污流入堰沟河痕迹,未对周边群众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不属实城固县政府要求天明镇严格落实镇村河长制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清除垃圾,保持河湖生态良好。天明社区加大公厕粪污清运频次,加强公厕日常保洁力度,确保不发生粪污溢流破坏环境问题。D2SN202112240066
69汉中市城固县山河镇田路村八组与二组交界处,北边自留山下,有人非法采矿,矿坑至今未回填,影响山上村民安全。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   “山河镇”实际为城固县三合镇,采矿点实际为城固县铁路采石场,位于三合镇铁路村与二岭沟村交界处,为当时修建十天高速公路而设置的临时采石场,已于2012年8月底自行关闭。
       经查,该采石场开采时为露天开采,开采面在地面以上,开采过程中未形成矿坑。该采石场于2012年8月底关闭后,对矿区进行了清理平整,撒播了草籽,经过近10年生态自然恢复,目前该采石场矿区生态植被恢复良好。经现场核查,该采石场南邻堰沟河上游左岸,堰沟河右岸10米处有一条宽约5米水泥路,供铁路村村民日常通行,水泥路距离该采石场约50米,且该采石场周边400米范围内无群众居住,不影响群众出行和居住安全。
不属实D2SN202112240005
70汉中市洋县魏家庙村存在以下问题:1、十几年前在魏家庙村溢水河上游修建拦水坝和取水堰,导致河流常年断流,河水干枯,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2、魏家庙村书记、主任长期在小爷山开矿挖石,导致山体整体被毁。3、魏家庙村支书、主任占用村里50亩水田,挖成鱼塘,打井抽取地下水补充水量,鱼塘产生的废水随意直排周边农田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十几年前在魏家庙村溢水河上游修建拦水坝和取水堰,导致河流常年断流,河水干枯,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属实。经查,魏家庙村属洋县戚氏街道办,魏家庙村溢水河上游拦水坝在建国前就用砂石筑坝修建拦水坝,1999年改修建成混凝土坝,经现场检查和走访,溢水河道常年有水,不存在断流、干涸情况。对河堤进行排查,未发现排污口和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问题,未发现建筑垃圾,但存在少量的生活垃圾。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今年六次委托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溢水河断面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II类标准限值。2021年12月26日,洋县戚氏街道办组织群众对河道内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并督促魏家庙村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和群众宣传引导,杜绝污水直排,垃圾乱倒行为。
     2.关于“魏家庙村书记、主任长期在小爷山开矿挖石,导致山体整体被毁”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开挖砂石属实,开采人为吕某某(村支书之子)。
     魏家庙村小爷山下面一处黏土矿是原魏家庙砖厂的取土点,属“散乱污企业”,于2018年被依法拆除。经走访村民得知,魏家庙村九组村民吕某某(村支书之子)在此采挖过砂夹石。2021年9月30日,洋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吕鹏飞采挖砂夹石2000余立方,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吕某某立即停止违法挖砂石行为,15日内平整复耕;10月份吕某某开始在该地进行平整复耕,栽植牧草和柏树,10月17日,现场查看吕某某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到达耕种条件,洋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洋自然资罚字〔2021〕27号),对销售1000立方砂石所得16000元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10000元,剩余1000立方责令进行现场平整。
       3.关于“魏家庙村支书、主任占用村里50亩水田,挖成鱼塘,打井抽取地下水补充水量,鱼塘产生的废水随意直排周边农田”问题不属实。魏家庙村支部书记妻子余某某2003年流转本村九组土地20亩,流转费2000元/年。该鱼塘2008年在“国土二调”时,按坑塘水面(水面约15.8亩)归类,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问题。经现场核查、走访群众,鱼塘周边没有取水井,鱼塘水源于傥水河流至溢惠渠的水,未发现鱼塘水排放至周边农田现象。
属实针对吕某某违法采矿问题,2021年9月30日,洋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吕某某非法开采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6000.00元,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目前已缴纳了罚没款26000.00元。对复垦不到位的问题,限在15日内彻底进行整改。X2SN202112240003
71汉中市洋县黄家营镇庙坝村元咀组村民石某某长期给寨沟村锯木厂供木材。2020年庙坝村有个灵芝苗基地,石某某采伐青岗木600吨向该基地供应。2020年至2021年,村民石某某、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等人把黄家营河道防止水土流失的白杨树全部砍光。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洋县黄家营镇庙坝村元咀组村民石某某长期给寨沟村锯木厂供木材”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寨沟村锯木厂”实为洋县嵩岭木片加工厂,建设于2016年底,2017年初开始收购、加工木片。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因秦巴生态保护“五乱”整治,该木片厂被责令停业整改,2021年11月恢复正常生产。经查阅木片厂木材经营加工登记台账,庙坝村村民石某某于2017年、2018年卖给木片厂木材共计40余吨;2021年11月,该木片加工厂恢复生产经营后,石某某再未给该厂供应过木材。2017、2018年石某某卖给洋县嵩岭木片加工厂的木材,是收购黄家营镇庙坝村元咀组7户村民自留山上砍伐的林木,7户村民均办理了采伐证,委托石某某自行采伐,按照采伐证规定,最多能采伐69m³,实际采伐73.486m³,采伐木材部分出售给木片加工厂,部分自用发展食用菌产业。2018年5月石某某因超伐林木4.486m³被洋县森林公安立案查处。
     2.关于“2020年庙坝村有个灵芝苗基地,石某某采伐青岗木600吨向该基地供应”问题属实。经查,“灵芝苗基地”实际为洋县天汉普惠灵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庙坝村建有两个灵芝菌生产基地,分别是庙坝村一组王某某户和东河组周某某户。王某某户在一组租用土地19.2亩,每亩消耗青冈木材约7吨,共消耗约110吨,其生产原料部分来自石某某。石某某卖给王某某青冈木约17吨,均为石某某购买村民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自留山上林木。   2020年,石某某购买村民李某某等4户农户自留山上林木(4户农户均办理了青冈木采伐证),17吨出售给王某某用于灵芝菌种植,剩余部分用于石某某自身发展食用菌产业。
     3.关于“2020年至2021年,村民石某某、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等人把黄家营河道防止水土流失的白杨树全部砍光”问题。经查,砍伐白杨树属实,全部砍光不属实。信访人反映的“黄家营河道”实际为桃溪水库排洪渠,本地人称为“桃溪河”,沿河两边和群众耕地边有少量白杨树,属于《森林法》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采伐证的零星树木。2021年7月,苏某某购买并采伐四郎庙村和桃溪村桃溪河边白杨树22株;薛某某购买并采伐四郎庙村2户村民桃溪河边白杨树12株;杨某某已于2020年5月份身亡,采伐情况无法考证;石某某未参与采伐白杨树。黄家营河道边100余株白杨树均为农户提升收益自行栽种,砍伐白杨树不会造成水土流失。
    
属实针对石某某2018年5月超许可方量采伐林木的问题,已由洋县森林公安机立案查处,罚款2153.0元,并责令石某某补种树木500株,处罚已实施到位。X2SN202112240013
72汉中市洋县磨桥镇关垭村,村支书和商家合伙将大山上的耕地挖平之后建设养猪场,然后将沙子卖掉。将建筑土方掩埋在山底的水田里面,希望调查处理。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洋县磨桥镇关垭村村支书”为武某某。2015年至2017年任磨子桥镇关垭村监委会主任。2017年7月至今任磨子桥镇关垭村党支部书记。反映的“商家”实际为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六组,于2021年4月27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家禽饲养,畜牧饲养。
       1.关于“汉中市洋县磨桥镇关垭村,村支书和商家合伙将大山上的耕地挖平之后建设养猪场”问题。经查,将土地挖平建养殖场属实,其余内容不属实。2021年7月31日,关垭村将8.2亩设施农业用地转租给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生猪育肥场建设项目。关垭村在和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多次召开群众代表会议、村干部会议就合同内容、履行方式进行研究讨论,并作为重大决议事项于2021年7月30日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因该地块为阶地,上下高差约20厘米,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前期建设中对阶地进行平整,该公司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平整场地破坏林地0.1877公顷(约2.8亩,其中宜林地0.1468公顷、乔木林地0.0409公顷),县林业局磨子桥镇林业站两次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下发停工通知。
       2.关于“然后将沙子卖掉,将建筑土方掩埋在山底的水田里面”问题不属实。经查,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场地平整作业时,将产生的弃渣就地平整在坡顶周围。今年8、9月受连续降雨影响,就地推平的弃渣和修路堆放的弃渣部分滑落到山底池塘内(该池塘用于农户日常储水灌溉附近农田),造成池塘淤积。经调查组现场核实,走访附近群众,不存在卖沙现象,山底也无水田。
    
属实一是针对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占用林地行为,洋县林业局磨子桥林业站分别于2021年6月20日、2021年7月29日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并责令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恢复植被2.2亩。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建设,正在完善林地征占用手续。2021年12月27日,县林业局对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洋林罚决字[2021]第1200229号),责令对植被恢复不到位的地块进行补植补造,并给予11339元的罚款。该公司已于当日交纳了罚款。二是由县林业局对企业补植补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补植到位,并保证成活率。三是由磨子桥镇人民政府督促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5日前彻底清理完池塘内淤积渣土。D2SN202112240029
73汉中市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进行锌粉制品加工,前几年将污水排入旧州社区二组村民的鱼塘,对水质造成污染,后又简单填埋处理,村民称污染地有重金属残留。该公司个别设施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摆设,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周边土地、水源被严重污染,出现镉大米等。位于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的附近有大小几十家污染重、粉尘大、噪声大的厂子,同时部分厂子存在偷盗河沙的现象。村民曾向省委环保督察反映,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进行锌粉制品加工,前几年将污水排入旧州社区二组村民的鱼塘,对水质造成污染,后又简单填埋处理,村民称污染地有重金属残留”问题不属实。经查,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未设置生产废水排放口。信访中提到的“旧州社区二组村民的鱼塘”实际地处勉县勉阳街道办旧州社区三组,占地面积约3亩,位于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西北侧约250米,目前该鱼塘仍然存在,未进行填埋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有废水外排迹象和流入该水塘痕迹。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水塘水质进行监测,水样清澈无异味,监测结果pH为7.7,铜0.05L、铅0.01L、锌0.05L、镉0.01L,均未检出,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标准”。
       2.关于“该公司个别设施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摆设”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配套建设了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近年市县各级的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近年监测报告,该公司废气、地下水等监测项目均符合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3.关于“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周边土地、水源被严重污染,出现镉大米等”问题不属实。经查,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现有耕地分别为238.7亩、280.1亩和230.63亩,经实地核查,目前3个村民小组耕地全部种植有油菜等当季农作物,经勉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近年来在旧州社区开展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显示,该区域农产品未出现镉含量超标现象。
     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共用1口人饮水井,于2015年投用,距离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约1公里,根据人饮工程监测要求,水利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水质监测,经查阅近三年饮用水检测报告,显示该人饮水井出水水质检测所有项目分析结果均符合《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标准限值要求,不存在水源被严重污染问题。2021年12月10日,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内生产用取水井地下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取水井地下水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Ⅲ类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要求。
       4.关于“位于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的附近有大小几十家污染重、粉尘大、噪声大的厂子”问题属实。经查,旧州社区堰河河坝至汉江河坝区域目前共有企业10家,分别为勉县聚鑫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勉县大众建材有限公司、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堆沙场、汉中定军聚鑫建材有限公司堆沙场、勉县欣发实业有限公司、汉中恒兴荣工贸有限公司、勉县鑫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山机械有限公司、勉县建能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安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10家企业相互紧邻成片,北面为108国道、东面为堰河河堤、南面为汉江河堤,均无居民住户,西面大部分为农田,仅勉县大众建材有限公司西侧有居民住户,最近的住户距该公司厂界约30米,根据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2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夜间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现场检查2家企业存在扬尘问题,其中1家为汉中恒兴荣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路面积尘较厚;1家为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场内部分砂石物料未完全覆盖,路面积尘较厚。
     5.关于“同时部分厂子存在偷盗河沙的现象”问题不属实。经沿河道检查,下河道路设置的限高门完好,河道未发现偷采痕迹。对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沿线2家堆存砂石料的企业进行调查,堆放砂石均有合法来源。经查阅近两年的河长制巡河记录,街道办、村级河长均未发现偷采河砂现象。
       6.关于“村民曾向省委环保督察反映,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不属实。2021年5月省委环保督察期间,勉县接到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受理编号266号信访反映:“勉县勉阳街道办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附近大大小小十几家砂场粉尘污染大,粉碎石头时的噪音也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部分厂子存在偷盗河砂的现象”后。勉县开展了调查工作,对查证属实的扬尘污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勉县水利局、勉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5日对堰河沿线各企业进行了集中约谈,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对堰河沿线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逐一下达了责令整改有关环境问题的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同时,由县河长办举一反三,责令勉阳街道办、村级河长、警长加强河道巡查,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部分企业物料未完全覆盖、厂区地面积尘厚、车辆运输扬尘大等问题得到了解决,4家沙石堆存企业清理场地后已自行关闭,同时,现存的10家企业中,有4家已对场内堆存砂石进行了清理,并长期停产至今。
    
属实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对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堆沙场“物料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万元,并于2021年12月29日前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2021年12月29日下午,该企业堆存的物料已全部落实了覆盖措施。二是要求恒兴荣工贸有限公司、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堆沙场立即对路面积尘进行清扫,并加大日常管护力度,保障路面整洁。三是由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县河长办、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企业常态化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厉打击盗采砂石等违法行为。X2SN202112240014
74汉中市宁强县信访局干部叶××在旧108国道上乱建房屋,化粪池的粪便排到农民家门口,造成村民出行困难。多次协商此人都不配合,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所指叶××为宁强县信访局干部,房屋是其父龚某某2020年4月修建在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村一组的住宅,处于城郊结合部,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房屋西北侧建有一座约2立方米的化粪池,房屋北侧的3个雨水管接入化粪池中,化粪池南侧外接有一个PVC外排口。该处住房尚在装修未入住,化粪池未使用,无废水外排痕迹。
       1.关于“汉中市宁强县信访局干部叶××在旧108国道上乱建房屋”问题不属实。该房屋位于108国道与羌州南路交汇处,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关于“化粪池的粪便排到农民家门口,造成村民出行困难”的问题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生活污水来源于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一组附近11户居民的生活污水,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不完善,生活污水未集中收集处理,产生的粪便排至自建的旱厕,洗菜、洗衣废水排放至周边三条小水沟,其中一条水沟流经过投诉人门前,对投诉人有一定的影响。
     3.关于“多次协商此人都不配合,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问题。经查,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村一组村民龙某某因房屋排水等问题与邻居龚某某发生纠纷,经县信访局、汉源派出所、汉源街道办、金家坪村多次调解,处理意见仍然得不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属实一是由宁强汉源街道办事处督促龚某某立即封堵化粪池南侧排污口,同时要求入住后定期清运化粪池里的粪污进行还田,防止溢流排放,雨水管接不得接入化粪池中,做好房屋雨污分流。截止12月28日,化粪池的排口已封堵到位。二是由宁强县人民政府新建污水收集管网120米、化粪池1座,将11户居民生活污水全部收集纳入县城市政管网。目前,正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预计在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三是由汉源街道办事处加大邻里纠纷协调处理,全力争取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好此纠纷。D2SN202112240034
75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祥瑞御景东方小区高层西单元以南,多层楼房以北建有三间车库(车库门朝东,开在小区内),车库西边建了三件商铺(商铺门朝西,开在梁州路)。经初步查阅相关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该三间车库和商铺占用规划绿地和小区通道,由汉中市祥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建设,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祥瑞御景东方小区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东路南侧175号,开发商为汉中市祥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小区有高层1栋,多层2栋;房屋性质是商业住宅,一楼为商铺和车库,共有商铺34间,车库23间,二楼以上为普通住宅,高层住户121户,多层80户。群众投诉的是4号楼20—22号商铺(莲湖东路与梁州路交汇处东南角以南50米),三间车库为23、25、26号车库(祥瑞御景东方小区西侧1号楼与2号楼之间),该商铺与车库为东西向、背靠背。
     12月27日,调查组现场调阅了相关资料及证照:一是调阅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汉市国有(土)第5494号,证实该车库和商铺为商业住宅;二是调阅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80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10701200900025,证实该车库和商铺用地规划为商业、商品住宅楼;三是调阅了汉中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实测报告》工程编号9909180-B110-NO251、《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工程图纸规划审查专用章一层平面图》、《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工程图纸规划审查专用章二至十八层平面图》,证实该车库和商铺确为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规划绿地和小区通道违建问题。
不属实D2SN202112250024
76汉中市南郑区法镇茨坝村村民曹某某,长期在茨坝村和沙河村交界处偷挖河砂,造成新硬化的路面坍塌。今年10月份,偷挖河砂两千余方卖给湘水镇黄花窑村五组用于硬化路面。小河道过度开采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危害了当地耕地的安全。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南郑区法镇茨坝村村民曹某某,长期在茨坝村与沙河村交界处偷挖河砂,造成新修的公路路面坍塌”问题不属实。经查,被投诉人曹某某实际是在茨坝村与黄花窑村交界处的一条自然排洪沟拦水坝处(小地名沙河)采砂,该排洪沟起点于南郑区湘水镇红旗村,流经南郑区法镇沙河村、湘水镇黄花窑村、法镇茨坝村,汇入法镇兴隆河,排洪沟全长约10公里,平均宽度约3米,不具备长期开采河沙条件。经实地踏勘,该排洪沟有淤积沙的地点只有拦水坝处,平时仅有少量流水,在汛期的时候才会有淤沙淤积在拦水坝处。排洪沟右侧为法镇通往湘水镇的通村公路,现场踏勘该条公路,路面完好无路面坍塌现象。
       2.关于“今年10月份,偷挖河砂两千余方卖给湘水镇黄花窑村五组用于硬化路面”问题属实。经查,2021年10月17日,曹某某在该排洪沟拦水坝处偷采河沙,采沙地段长约80米,宽约5.5米,河砂层厚约0.3米,开采量约120余方,出售给陕西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进行南郑区黄花窑村革命老区道路硬化项目建设。
     3.关于“小河道过度开采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危害了当地耕地的安全”问题不属实。经查,该排洪沟(小地名沙河)右侧是法镇通往湘水镇通村道路,左侧是山体,不具备长期开采河沙条件,拦水坝上游400米左右,下游800米左右有村民耕地,实地勘查耕地完好,未发现耕地水土流失和严重危害情况。
属实一是2021年12月27日,南郑区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向曹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2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5000元。二是12月29日南郑区法镇对该排洪沟拦水坝下河路段安装公路波形板护栏,彻底封堵了进入排洪沟的路。三是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巡查频次,发现违法采砂行为及时查处。D2SN202112250007
77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二栋一楼聚香萍私房菜餐厅,作业时噪音大,油烟味浓,严重影响楼上居民正常生活。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投诉所称的“聚香萍私房菜”实为萍香聚私房菜,位于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2号楼临街一层,经营范围为中餐制售及预包装食品零售。该店日常营业时间为每天10:30至20:00时,后厨面积约30平方米,安装灶头2个,使用燃料为甲醇,灶头上方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管向窗外排放。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二栋一楼聚香萍私房菜餐厅,作业时噪音大”问题属实。该店噪音主要来源于猛火灶头和油烟净化器使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12月25日11时,在该店正常营业时,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在该店上方三楼住户家中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测点位的昼间等效声级值为43.7分贝,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之2类功能区A类房间昼夜标准限值。该店噪声虽达标排放,但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轻微影响。
       2.关于“聚香萍私房菜餐厅油烟味浓,严重影响楼上居民正常生活”问题属实。该店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内部干净并定期进行清洗,建立了油烟净化器清洗台账。12月25日,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店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的油烟折算浓度最大值及均值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该店油烟虽达标排放,但发现该店后厨窗户外墙存在少量油渍,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油烟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属实一是城固县城管局柳林城管执法大队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要求该店加强油烟净化设备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排放达标。二是要求该店加强管理,进一步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12月26日,该店用隔音棉对排放烟道进行包裹,用隔音板对后厨窗户进行密闭处理。X2SN202112250002
78汉中市城固县龙头镇城龙新型建材厂,环保手续不全,无排污许可证,乱排黑烟已两年,且采取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方法,进行违法生产。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人所称的“城固县龙头镇城龙新型建材厂”实际为城固县城龙新型建材厂,位于城固县龙头镇新光村。2019年10月开始建设,2021年9月正式投产。该厂建有一烘一烧隧道窑生产线一条,设计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配套建设了一套脱硫除尘设施,脱硫采用双碱法,除尘为湿法除尘。由于受市场影响,加之生产设备运行不稳定,自投产后一直处于断续生产状态。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龙头镇城龙新型建材厂,环保手续不全,无排污许可证,进行违法生产”问题属实。经查,自2021年9月建成投产以来,该厂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违法生产至2021年12月初,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已对该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关于“乱排黑烟已两年”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厂于2021年9月建成投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除尘脱硫处理后外排,日常检查中,除尘脱硫设施均正常运行。2021年11月26日,陕西正环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2月28日,经走访该厂周边5户群众,均表示该厂投产以来,未出现“冒黑烟”现象。
       3.关于“采取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方法”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厂生产工艺为:原料搅拌—陈化—由制砖机和码坯机把砖坯码至窑车—窑车通过轨道进入隧道窑—预热—烧制—冷却—运至成品堆场,整个生产过程从砖坯进窑到成品运出至少需要2-3天连续不间断作业。由于生产工艺要求,不存在白天停产晚上生产情况。
属实2021年12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针对该厂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字〔2021〕102号),并立案查处(立案号:陕F城环立〔2021〕57号),拟处罚款20万元;2021年12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针对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字〔2021〕112号),并立案查处(立案号:陕F城环立〔2021〕59号),拟处罚款20万元。X2SN202112250003
7912月4日举报人反映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南集路口,有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一块28亩的农业用地租赁给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人。后期发现该法人存在非法挖沙,并将建筑垃圾填埋在大坑里的问题。12月25日举报人再次来电表示:已在汉中日报看到该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1、调查情况未详细核实;2、对挖砂采出量结果不满意;3、对调查结果不满意。汉中市经查,该信访件与信访件D2SN202112040010、X2SN202112080011投诉内容基本一致。投诉人反映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人李某某在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内挖沙的内容属实,将建筑垃圾填埋在大坑里的内容不属实。
       12月6日以来,城固县人民政府先后4次组织县公安局、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莲花街道办等部门进行现场走访调查。12月10日,城固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连夜对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法人李某某、挖掘机司机、铲车司机、土方回填售土单位负责等人进行问询。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挖砂量问题,有关方面进行了4次勘查,分别是:(1)投诉人勘查情况。2021年6月,投诉人委托陕西致远测绘公司和陕西秦证评估公司对挖砂量进行测算,测算挖砂量30749.2立方米。(2)城固县公安局调查情况。2021年12月10日以来,城固县公安局连续对城固县庙坡红诚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农场承包人)进行问讯,并通过侦办,对李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以及实施该砂坑土方回填的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讯问,经三方调查取证,相互印证支撑,确定李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共在该农场内采挖砂石约2000立方米。(3)城固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情况。2021年12月8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委托汉中瑞宇信测有限公司对农场内疑似挖砂低洼处进行了现场测绘,测绘结果显示,砂坑面积73.36平方米(合0.11亩),平均深度0.5米,挖方量36.68立方米;2021年12月14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农场进行地质工程勘测,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见证了勘测工作,根据出具的《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集南路口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国用农用地非法采砂资源储量说明书》显示,非法采砂面积4232平方米,以2021年12月14日为估算基准日,估算非法采砂资源量矿石量4593立方米。
       由于投诉人2019年未锁定李某某现场挖砂直接证据,事发后虽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采挖砂坑进行勘测,但由于对砂坑挖砂量勘查时间不同、勘查公司不同、勘查方式不同,导致挖砂量勘测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属实一是2021年12月9日城固县法院向县公安局送达《关于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反映函》,2021年12月10日,城固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连夜对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对李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以及实施该砂坑土方回填的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讯问,经三方调查取证,相互印证支撑,确定李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共在该农场内采挖砂石约2000立方米,按照当时市场销售价格估算,采挖砂石价值约10万元。经城固县公安局与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沟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李某某非法在该农场采砂行为案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2021年12月14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公安局侦破掌握的证据、线索,立即启动对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内非法采砂案立案调查工作,并对李某某涉嫌违法采砂现场进行勘测。12月20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向李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自然资告处字〔2021〕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自然资告听字〔2021〕34号)。D2SN202112250042
801.汉中市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周家坎水电站,7月份被陕西省秦岭办强拆,原因是批小建大。但是企业表示自己现在持有水利局和发改委的变更手续。2.有人在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酉水街水电站库区采砂。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周家坎水电站,7月份被陕西省秦岭办强拆,原因是批小建大。但是企业表示自己现在持有水利局和发改委的变更手续”问题。经查,该水电站拆除属实,但强拆不属实。2012年4月25日,市发改委在对周家坎水电站核准批复时,批准该电站装机容量为4800KW,2015年5月建成运行时实际装机容量为10000KW。2018年1月,该电站向市发改委申请变更建设规模,市发改委鉴于该项目已竣工投运,本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建设的原则,同意洋县周家坎水电站装机容量由4800KW变更为10000KW,并同意市水利局竣工验收。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意见进行公示的函》(陕秦岭办函〔2021〕75号)将该电站列为违法违规拆除类水电站。2021年7月,周家坎电站拆除工作组开始对该电站实施拆除,工作专组多次与周家坎水电站业主代表廖某某、电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经反复宣讲政策、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廖某某口头同意拆除电站。电站拆除工作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实施,机电设备由廖某某自行组织人员拆除,电站大坝、厂房等其他设施委托陕西晨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2021年8月拆除工作全部结束,并通过了县级自验、市级核验和省级抽验。
       2.关于“有人在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采砂”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在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采砂实际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金水河实施的金水电站坝区清淤疏浚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9月开始动工,前期主要沿108国道边向河道内修筑施工便道,因9月至10月上旬雨水较多,金水河多次出现超警戒洪水(最大洪峰1120M3/S),清淤作业时断时续,清淤疏浚工作于11月中旬以来一直停工,清淤疏浚砂石料约800立方米,现全部覆盖堆放在料场未外运。
       3.关于“在酉水街水电站库区采砂”问题不属实。酉水街水电站库区位于酉水河槐树关镇月蔡村境内,库尾建有宋家堰发电厂。群众反映的采砂实际为汉中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酉水河实施的宋家堰发电厂区清淤疏浚项目,该项目于11月16日开始施工,进行先期施工便道修筑。经走访了解当地群众及现场勘察,该公司只做了前期入场便道的作业,清淤疏浚工作还未开始实施。
属实D2SN202112250023
81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唐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投产后,一直利用下雨天和半夜长期向汉江偷排未经处理的含高浓度苯、酚四氢弗兰等物质的化工废水,每次排放量达500至5000立方不等。该公司将生产废水储存在地下几个很大的调节池内,有人检查时提前抽取地下水对生产废水稀释,再进入废水处理站。该公司员工有熟练的偷排技巧,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污染监测数据不真实。近十年来,该公司把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颜色如同沥青,成分与废水一样,有刺鼻性气味)早年随意倾倒,后来企业自行外运倾倒至汉江河床、就近沟凹等地,其中在戚氏镇全丰村耕地中倾倒后填埋,2012年还在洋县自来水水源地党河水库库区倾倒了100多车高危固废。该公司经常不定期或者夜间生产,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味道刺鼻。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成立于2001年12月18日,主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共有5个生产车间:分别为   3个乙基麦芽酚(EM)生产车间(已拆除一个)、1个甲基环戊烯醇酮(MCP)车间、1个双乙酸钠(SDA)车间(已拆除)。
       1.关于“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投产后,一直利用下雨天和半夜长期向汉江偷排未经处理的含高浓度苯、酚四氢弗兰等物质的化工废水,每次排放量达500至5000立方不等。该公司将生产废水储存在地下几个很大的调节池内,有人检查时提前抽取地下水对生产废水稀释,再进入废水处理站。该公司员工有熟练的偷排技巧,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污染监测数据不真实”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一套,设计处理能力400m3/d,处理工艺为催化氧化预处理-厌氧调节-好氧-沉淀-吸附。该公司建有4个生化调节池,容积均约360立方米-400立方米,总容积约为1600立方米,主要作用是废水水质均匀调节,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废水经催化氧化塔出水调值、絮凝、沉淀后进入生化调节池,再进入反应池,处理后经法定排放口排至厂外水渠,最终汇入汉江。该公司仅有一个总排口,总排口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套,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对外排废水氨氮、COD、PH、流量4种项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调阅废水排放口视频监控影像和执法监管档案历史资料,未发现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该公司委托汉中地质大队检测中心开展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经查阅今年以来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均达标。调查组对公司周边10户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无人反映该公司偷排废水问题。
     2.关于“近十年来,该公司把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颜色如同沥青,成分与废水一样,有刺鼻性气味)早年随意倾倒,后来企业自行外运倾倒至汉江河床、就近沟凹等地,其中在戚氏镇全丰村耕地中倾倒后填埋,2012年还在洋县自来水水源地党河水库库区倾倒了100多车高危固废”的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污泥、沥青残渣以及废活性炭。2011年初,该公司擅自将部分有机沥青废渣倾倒在石山梁垃圾堆放场内(原县垃圾填埋场,该垃圾填埋场已于2013年9月27日停止使用)和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全丰村山坡处。2011年3月11日,原洋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洋环罚字〔2011〕1号),罚款二十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将已倾倒的有机沥青废渣连同被污染的土壤(近20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处置。该公司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已查处到位。石山梁垃圾堆放场距洋县傥河水库水源地直线距离约2000米,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该水源地于2019年3月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设立。调查组调阅近十年以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及转移联单,均按照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存在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3.关于“该公司经常不定期或者夜间生产,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有刺鼻性气味”的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在EM生产车间和MCP车间均安装有碱液吸收装置及UV光解和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设施,并利用PP板、塑料帘、有机玻璃板等材料对各生产工段和污水处理站全段进行了密封,再生产车间加装气体收集管道,将无组织排放气体引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停产期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开启。因安全生产部门要求车间必须通风换气,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导致部分无组织废气逸散,造成部分时段有异味。该公司委托汉中地质大队检测中心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和项目对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均达标排放。
    
属实针对该公司2011年初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原洋县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3月1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洋环罚字〔2011〕1号),罚款二十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将已倾倒的有机沥青废渣连同被污染的土壤(近20吨)委托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处置,已整改到位。X2SN202112250008
82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贾旗村六组东侧(石田高速旁)有一个锌粉加工厂,每次在拌料的时候有大量的粉尘;铲车工作的时候有很大噪音。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石田高速”实际为十天高速,反映的“锌粉加工厂”实际为勉县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堆场。
     1.关于“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贾旗村六组东侧(石田高速旁)有一个锌粉加工厂,每次在拌料的时候有大量的粉尘”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该公司物料堆场堆存有铁精粉约210吨、硅矿约340吨,物料堆存落实了环保“三防”措施,物料转运装卸均在场棚内进行,场地和路面无明显积尘。12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该公司物料堆场正常生产时对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
       2.关于“铲车工作的时候有很大噪音”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物料堆场南侧紧邻十天高速,东侧和北侧均为农田,西侧为贾旗村六组,周边住户距离厂界最近约150米。噪声主要来源于铲车装卸物料过程中产生的断续噪声。经调阅该公司物料堆场转运记录显示,生产作业均在白天,持续时间较短,且长期处于停产状态。12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在该公司物料堆场正常生产时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该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及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不属实D2SN202112250035
83安康市平利县西河镇梅子园村里的茶叶(承包人是余涛)被喷洒大量的草甘膦(除草剂,茶叶本是不允许喷草甘膦),导致村里蜜蜂大量死亡,蜂农损失很大。安康市平利县委2021年12月25日组织现场核查。经查,平利县西河镇磨沟村村民余涛2018年返乡创业成立平利县西蒙茶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将稀释后的“草甘膦铵盐”使用手动喷雾器对未栽种茶苗处喷雾除草,没有喷洒在茶叶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茶叶农药合理使用》标准要求。该茶园周边有蜜蜂零散养殖13户,均未出现蜜蜂集中死亡等情况,多数养殖户认为秋冬季出现少量蜜蜂死亡的原因是雨水多、花源少、胡蜂侵害等非人为因素,与茶厂无直接关系。属实整改情况:平利县加强茶叶产业园监管,督导科学用药除草除害,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同时兼顾生态效益。D2SN202112240070
84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吴台村有一片国有林地,现在有人在此处盖房子,目前已经盖了三间房子了,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安康市汉滨区委2021年12月26日组织现场核查。经查,位于汉滨区关庙镇柑树村石岭沟水库管理范围的“三间房屋”位于石岭沟水库坝体西南方位10米处,占地面积约60㎡。经汉滨区林业局和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确认,该水库管理用房属于水工建筑用地,非国有林地。汉滨区水利局2020年5月份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原损坏的水库管理用房进行重建管理用房,占地50㎡,属于拆旧建新,不存在毁林行为,未破坏周围生态环境,但未按规定报备用地建房手续。属实整改情况:汉滨区水利局3个月内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备用地建房手续。加强水库生态环境管理,严禁违规占地毁林,严禁破坏生态。
     责任追究情况:汉滨区水利局党委对负责汉滨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技术负责人俞某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D2SN202112240024
85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龙头村村支书将生活垃圾埋到汉江支流的月河河堤里,且在河中、河堤边修建了垃圾池,严重污染河水。安康市汉滨区委2021年12月26日组织现场核查。经查,2020年7月五里镇政府曾在月河龙头村段堤坝临时修建三座垃圾池,因月河龙头村段堤坝施工,五里镇政府在2021年10月将三座垃圾池进行拆除,并将池内生活垃圾转运至五里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现场核查未发现月河河道、河堤修建有垃圾池和生活垃圾倾倒、填埋月河河堤及污染月河水质现象。不属实整改情况:汉滨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规范投放垃圾,禁止随意堆放;同时加强河道巡查管控,严禁垃圾倾倒月河河道。D2SN202112240009
86举报人来电反映,在九派新闻九派观察栏目看到安康市第十批第   4 个处理结果,认为对其前期反映的问题调查结论不属实。举报人表示有承包土地的手续,该手续一直被村 委会压着,请再次处理。12 月 13   日举报:安康市宁陕县城投公司违法破坏了城关镇关二村紧北边的秦岭山脉,开山建房,破坏生态。破坏了关二村村委会南边 2/3   公里的耕地和林地,没有手续强行违法建商品房。安康市宁陕县委2021年12月26日组织现场核查。关于“政府公开信息第10批第   4条处理结果虚假,现场检查方位不是投诉人所反映的,结论不实”问题。我市2021年12月13日接到《陕督转函〔2021〕10号》转来中央交办D2SN202112130051号信访件后,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等信息如实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关于“安康市宁陕县城投公司打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并将开发项目转给香城宁静公司,挖了县城周边的山并且破坏村民耕地进行盖房子”问题。经查,该举报问题属实,宁陕县城投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建”和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宁陕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已经处罚处理到位。查处情况信息已于2021年12月15日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属实整改情况:宁陕县加强宁陕县城投公司项目施工监管,未取得相关土地、林地审批手续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施工。D2SN202112230074
87商洛市镇安县青同镇西龙村在修高铁的时候,项目污水直接排放在村内的河道里面,同时也有噪音及扬尘污染商洛市经查,“商洛市镇安县青同镇西龙村修高铁”实为:商洛市镇安县青铜关镇兴隆村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康高铁XKZQ-5标段项目,该标段主要位于商洛市镇安县和安康市旬阳市境内,标段里程范围DK106+543~DK130+950,正线长24.82千米。群众反映问题属西康高铁XKZQ-5标段项目林家山隧道2号斜井工程施工现场,位于镇安县青铜关镇兴隆村二组。该工程由四川骏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021年11月2日动工建设,隧道内开挖采用钻爆法湿法作业,目前斜井开挖洞深92米。该工程施工场地紧邻青铜关镇兴隆村龙胜河,上下游公路100米范围内有住户11户38人;施工中爆破噪音和空压机房噪音对群众有一定影响。该工程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已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包括厢式压滤机1套(型号:XMYZQ60/870-30U)及116立方米三级沉淀池1座,用于处理隧道涌水。厂区内地面已硬化,购置有洒水车2辆、雾炮机1台用于日常施工降尘。公司聘请周边村民对进出场道路和隧道施工厂区每天清扫保洁2次。该项目林家山隧道2号斜井工程施工中,对冲洗地面废水未接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导致废水经公路内侧排水渠直排入龙胜河,对水体造成影响;厂区进出场地未设置洗车平台,也未对地面洒水降尘,车辆经过有扬尘产生,空压机房未落实降噪隔音措施,对周边群众有一定影响。属实2021年12月28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镇安县分局对四川骏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山隧道2号斜井施工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罚款10万元。一是责令四川骏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厂区门口建设洗车平台1个。二是责令四川骏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措施,全面收集厂区地面冲洗废水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对空压机采取降噪隔音措施,降低噪音排放。三是落实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2021年12月26日,中铁广州工程局西康高铁XKZQ-5标段项目部党工委对标段项目部一工区分管副经理诫勉谈话,给予项目部一工区第一架子队队长警告处分。D2SN202112240056
882021年12月6日来电、12月7日、12月10日、12月14日分别来信反映,商洛市柞水县小岭镇李砭村菜子沟智达矿业,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石头,破坏地貌几百亩,一直明恢复暗中破坏。截止11月24号凌晨五点钟造成李砭村2组李启富人员死亡。作业时产生噪音和污水排放,对周围居民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且屡禁不止。群众希望复绿,合法操作,严惩违法者。12月24日来信对第四批第49项回复不满意,回复内容“该公司存在开采方式由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审批手续未办理到位,非法占用土地70.18亩。2018年至今,该公司共计销售收入16052.57万元,上缴税金939.8万元。2021年该公司共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目前,2021年11月24日该公司在矿山治理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   并再反映:1、回复中“非法占用土地70.18亩”与实际不符,公布违法开采70多亩,只是一罚了之。2、即认定情况属实,无露天开采手续,投诉人认为对违法者未进行处理。3、欺骗中央督察组检查,来了停走后继续违法作业。4、为何矿山治理过程中能死人?5、地方监管部门相互推诿,制造假治理假象,掩盖事实商洛市经查,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柞水县小岭镇李砭村二组。现场核查,该公司矿山及选厂均处于停产状态,无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无超范围使用林地现象。对周围群众进行了随机走访,均反映该公司正在进行废渣清运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2019年4月、2019年10月,柞水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两次露天开采非法占地案件查处过程中,现场勘测实际违法占地70.18亩(其中建设用地11.86亩,林地45.03亩,耕地8.96亩,其他草地4.33亩)。2021年2月,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方案》中,设计恢复治理区总面积216亩,其中高陡边坡卸载治理区100.88亩、露采复绿区90.12亩、后期养护道路15亩、植被完好区10亩,除立案查处的70.18亩外,其他面积均为治理方案设计治理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该公司实际违法占用耕地8.96亩,不涉及刑事犯罪。该公司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非法占用70.18亩土地,柞水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柞自然资监字〔2019〕27号)、(柞自然资监字〔2019〕76号),共计处罚该企业45.204万元。该公司擅自将开采方式变更为露天开采,柞水县自然资源局先后两次进行了处罚。第二轮省委环保督察(2021年5月9日-6月9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该公司按照《地下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矿山建设,露天部分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行露天生态恢复治理。2021年8月10日,柞水县智达矿业有限公司李家砭钒钛磁铁矿发生一起地下矿道顶板脱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柞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柞应急罚〔2021〕14号),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5万元(柞应急罚〔2021〕13号);8月11日,柞水县应急管理局函告柞水县公安局立即停止民爆物品供应(柞应急函〔2021〕39号),责令停产整改。11月24日凌晨3点30分左右,工人李啟富在冲洗传送弃渣皮带时不慎跌落,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编号:43643545120210031)。事故发生后,柞水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走访取证,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属于员工违规操作致人死亡,界定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柞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3万元。2021年5月9日,柞水县委办公室柞水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柞水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柞办字〔2021〕33号),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能职责,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都能做到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多次组织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2021年2月,该公司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2021年5月,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柞水县智达矿业公司李家砭铁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通知》(柞政办函〔2021〕60号),进一步细化各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县级领导多次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深入现场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不属实一是加强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二是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该公司按照《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开拓工程建设;三是小岭镇党委和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环境网格化监管职责,强化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2021年12月26日,柞水县纪委监委针对大西沟区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监管不力”等问题,给予柞水县小岭镇罗庄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柞水县小岭镇自然资源所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柞水县小岭镇镇长、柞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柞水县小岭镇武装部长诫勉谈话处理;给予柞水县小岭镇党委书记、柞水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局长提醒谈话处理。X2SN202112240021
89韩城市龙门镇上峪口村有人乱倒煤矸石10万多吨,未做防漏防渗防尘措施,依山而倒,污染地下水,山上的树木也受到影响韩城市经核查,反映问题实为阿甘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实施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及生态修复项目,项目内容为对上峪口村西北南岔沟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项目方案于2021年7月9日由韩城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并先后取得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韩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阿甘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实施的韩城市上峪口村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及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相关文件。
     该项目尚处于建设期,已建成拦矸坝,并采用煤矸石填充,黄土分层碾压,目前已建成1条临时道路,消力池、拦洪坝等工程有序推进,未投入使用。建设期间严格按照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要求进行施工,车辆运输、平整土地时,采取流动洒水车洒水降尘,拉运车辆加盖篷布,扬尘管控措施较为完善。
不属实/D2SN202112240035
90有一废旧物回收站(碎石场)距离韩城市西庄镇西王村村民家不到100米,噪音大。韩城市经核查,群众投诉反映废旧物回收站(碎石场)为韩城益利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与受理编号X2SN202112170029、X2SN202112230016号信访件为同一投诉内容,属重复投诉。
       该企业位于韩城市西庄镇西王村西盘路旁,距离最近住户直线距离约150米,已办理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于2021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和环保验收公示。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状况为阶段性生产,2021年11月26日至今未生产。
     该企业扬尘、噪声来源为破碎工段、筛分工段、铲车装卸、物料堆放及车辆拉运时产生。破碎工段、筛分工段均建于封闭式生产车间,且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铲车装卸和车辆装卸均在2座封闭式物料大棚里作业,物料堆放于封闭式大棚,不存在露天堆放现象;配备了专门的洒水车,不定期对厂区内外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在厂区北边建设了隔音墙。经查阅该企业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粉尘、噪音均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韩城市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噪声监测,噪声排放符合相应工业企业厂界区域内噪声标准要求。
       该企业废水来源为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生活废水。在厂区东北侧建有2个沉淀循环池,有防渗漏措施,生产污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建有车辆自动冲洗装置一套,冲洗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建有化粪池一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绿化苗木浇灌不外排。
      
属实一是由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该企业的现场监管,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长周期高效运行,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二是由韩城市西庄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对该企业的巡查检查力度,严格作业时间,尽量避开群众休息时间,每天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不作业。D2SN202112240045
91益利园矿产开发公司,粉碎石头,污水直排到韩城市西庄镇西王村村民门前,扬尘、噪音大。督察组在的时候不开工,督察组走了以后继续开工,希望把厂子关停韩城市经核查,此信访件与受理编号D2SN202112240045号信访件投诉内容“有一废旧物回收站(碎石场)距离韩城市西庄镇西王村村民家不到100米,噪音大。”基本相似,为投诉同一内容、同一企业,属重复投诉。办理情况同上。属实情况同上。D2SN202112240061
92杨凌科教街秋园小区经老旧小区项目改造后,自来水发黄。秋园小区每幢楼上安的发射器及网线,有辐射,晚上噪音大。杨凌示范区12月27日,示范区水务局会同住建局对反映问题进行了实地核查,委托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对该小区公共管网总表进水口及各单元楼共10处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总表进水口以及小区各单元楼水质共29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经查,自来水发黄的主要原因是该小区属老旧小区,住户楼内管网仍为铸铁管及镀锌钢管,其使用年限过久,管网老化和部分区域用水量少未合理排放末梢水叠加导致。
     针对信访件反映的“秋园小区每幢楼上安的发射器及网线,有辐射,晚上噪音大。”问题,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核查,问题不属实。
       12月28日,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对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信访件反映的“发射器”实为中国移动公司安装在楼顶的宽带二级分光箱,主要用于完成运营商主干光缆至各住户家的分纤工作,分光箱属于无源箱体,不产生辐射及噪声,经示范区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噪声监测值约40分贝,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1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监测结果达标。
属实针对群众反映秋园小区自来水发黄的问题,由示范区住建局会同小区物业公司积极与住户协商,对小区楼内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换,解决自来水发黄问题。D2SN202112240062
93举报人12月17日来电反映:杨凌博学路人才公寓15号楼底下新疆撒尔塔烧烤美食城、煎饼屋私房菜油烟味、噪音特别大,油烟机搭建在二楼平台,离业主家较近,导致业主无法开窗,打开窗户就是油烟的味道,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在居民楼底下开重餐饮店的,之前多次投诉,杨凌政府推卸不作为。希望按照大气污染法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举报人12月23日再次来电反映:12月22日杨凌区市场环境保护局、人才公寓物业、市场管理所,饭店老板一同向举报人说:按照当地法律走,该楼属于独栋,目前已经到饭点了,老板要营业,然后所有人都走了,目前无任何处理结果。杨凌示范区杨陵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联合检查。经查,群众反映的烧烤美食城和煎饼屋私房菜名为杨凌马小平新疆烤吧二店和杨凌妮妮壹品私房菜煎饼屋,位于博学路人才公寓东门两栋居民楼之间,属于临街商铺,两家餐饮店证照齐全,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能正常运行且维护记录完备,风机等设施安装在二楼楼顶,配套安装有隔音房,排风管道上包裹有隔音棉,烟道排口距离居民窗户约3米。今年以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已多次就该问题,同投诉人及餐饮店协调沟通,两家餐饮店按照沟通达成的一致意见积极配合整改,更换了低噪音油烟净化设施,并加盖隔音设备。2021年8月5日,示范区环境监测站对餐饮店整改后的噪声进行了监测,噪声敏感点监测结果达标。
     12月1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委托示范区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两家餐饮门店的油烟净化设施噪声源进行了监测,噪声敏感点监测结果超标。
属实杨陵区生态环境局于12月21日向两家餐饮店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要求杨凌马小平新疆烤吧二店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再加装一层隔音棉,杨凌妮妮壹品私房菜煎饼屋将油烟净化设施向南外移超过9米,远离居民楼,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两家餐饮店按照多方沟通达成的一致意见,将油烟净化设施功率由原来的4千瓦更换为3千瓦,进一步从源头的降低噪音,并于12月26日完成了整改。12月30日,示范区环境监测站对两家餐饮门店的油烟净化设施噪声源进行了监测,噪声敏感点监测结果达标。
     下一步,杨陵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餐饮店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聘请资质单位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D2SN20211224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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