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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陕西省印发《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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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陕西省印发《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22-01-20 08:07 来源: 省教育厅网站

2022年1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这是自《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以来,全国第一个省级实施细则,既是强化教育督导职能权威、着眼督导结果运用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化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的有效途径。
  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省教督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及《学习材料汇编》,组织各地、各级督学深入宣传解读和交流研讨。在充分征询省教督委26家成员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11市区政府和24个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内设部(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于法有据、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台了文件。
  结合陕西省实际和督导实践,《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细化与补充。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督委成员单位和教督委办公室作为实施主体的职责。即:省级及以下教督委负责问责并监督;省市县政府教督委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问责职责;省市县政府教督办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二是建构了省对市、市对县(区)分级问责层级体系的思路。根据政府职能和事权划分责任,明确《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即:省教督委在督导工作中发现市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省属高校、厅属中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存在问题并需要问责的;市级及以下政府教督委可据此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辖(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
  三是厘清了针对三类六种问责对象,区分是否违法,采取的不同问责方式。具体包括:
  1.对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或合并使用。
  2.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或合并使用。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形予以警告、退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对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学校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公职人员移交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将其他人员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4.对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或合并使用。如存在违法行为,则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禁止从业,并纳入诚信记录。
  5.对督学、督导专家、教育督导机构,视情形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公职人员移交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将其他人员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细化了48项问责情形,制订了三类问责负面清单。对标《问责办法》中涉及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22类情形,结合陕西省《总体方案》若干措施中“严格禁止类”和“克服纠正类”事项、近年来国教督委对省级政府履职评价重点关注事项和当前制约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难题,区分政府及部门(25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6项)、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7项),细化为覆盖学校党建、评价改革、办学标准、条件保障、教育投入、师德师风、规范办学、改革攻坚、质量提升、校园安全及卫生防疫等48种情形,形成了针对政府、学校和督学的三类问责负面清单。
  《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步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今后工作中,全省各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不断完善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完善问责激励与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挂钩机制,完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在新闻媒体曝光的公开机制。确保“督”的得力,“导”的有效,确保“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为陕西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好“利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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