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首页>省政府>公示公告>政府公告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1-02-03 10:25 来源: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我办牵头起草《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0日,联系人及电话:刘珊 029—63912460。公众反馈意见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zzb@shaanxi.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陕西省新城大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审改办),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征求意见表.docx(点击下载)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附件1: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营造“全面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立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部署”原则,为行政审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相关中介服务免费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的综合性信息化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各级审批中介机构资质、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对中介机构资质、从业活动等具有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中介超市平台由省级统建,省市区(县)分级运营维护,全省各级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平台系统。

各市(区)已建成中介超市平台的,与省级系统平台对接整合。

第四条 中介超市平台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及督促落实。

原则上中介超市运营维护机构为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作为办理行政审批(备案)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六条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鼓励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采购中介服务。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采购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咨询等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等中介服务。

鼓励项目业主选择能提供全流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第八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实时入驻。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自主参与市场竞争。任何单位不得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违法阻挠或限制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

项目业主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干预、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行政机关脱钩,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通过中介超市以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构建中介超市综合管理体系,各级行政事项审批部门、中介机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主管部门、中介服务各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共同促进中介超市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主要任务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及发展规划,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

(三)组织中介超市系统建设及信息安全,协调推进中介超市平台与各行业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四)指导和检查各级中介超市运维机构业务。

第十二条 省级中介超市运维机构的主要任务为:

(一)制定全省中介超市运行维护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各级中介超市运维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搭建全省统一的中介超市信息化综合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中介超市数据库,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项目业主库、中介机构库;

(三)优化完善平台系统全流程网上交易功能、流程设计以及各类数据、报表的归集和整理;省级中介超市系统与各地市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四)具体抓好中介超市平台与各行业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组建专门力量,实施中介超市日常运营维护及服务;

(六)负责省外中介机构入驻的形式审查;对已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情况的,及时予以清退;

(七)组织实施中介超市信息发布审核、中介机构考评及信用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八)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九)组织开展全省中介超市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运维机构的主要任务为:

(一)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维护及服务;

(二)建设和维护本级中介服务事项库、项目业主库、中介机构库;

(三)负责本级中介超市各类数据、报表的归集和整理;

(四)促进本级中介超市平台与各行业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负责注册地为本市(区)中介机构入驻的形式审查;对已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和要求的,及时予以清退;

(六)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信息发布审核、中介机构考评及信用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八)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要素,负责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制定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三)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将有关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至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并在中介超市平台公示;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中介超市平台;

(五)配合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实施中介机构的入驻、交易、退出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制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的相关制度,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依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 

第三章 入驻规则及流程

第十八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若法律法规规定无资质要求的,从其规定),拥有法律规定开展中介服务应具备的人员。出具的服务成果文件应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并对其提供的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做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机构违反入驻承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入驻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注册地中介超市运维机构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由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形式核查。需补正资料的,由中介超市运维机构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信息完善后重新计算。  

核查不通过的,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应将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以系统告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中介机构。

核查通过后,中介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相关入驻信息发生变更时,属于法定变更事项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变更后,向中介超市提交变更材料。自变更信息提交之日起,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已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情况的,由中介超市运维机构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章 选取规则及流程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直接选取:项目业主根据需要,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自主进行选取,系统自动发布该中介服务项目的中选公告;

(二)择优选取:项目业主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中介超市综合评价体系,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取综合评分、评价排名、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

(三)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在竞价时间内,按照采购信息确定的报价幅度进行出价,最低报价中选。如出现2家及以上相同最低报价中介机构的,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择1家中介机构中选(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均价比选: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在竞价时间内,按照采购信息确定的报价幅度进行出价。竞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计算出所有报价的平均价格,最接近平均价格的中介机构中选。如同时出现高于或低于平均价且分别与平均价的差值相同的,则低于平均价的中介机构中选。如出现2个及以上相同最低差报价时,通过摇珠方式随机选择1家中介机构中选(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随机选取。在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系统摇号方式随机选择1家中介机构中选。

省级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并公布中介机构选取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流程如下:

(一)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采购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业主单位名称以及项目名称;

2.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预算;

3.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和报名时间、竞价时间;

4.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行业、服务范围、等级及信用状况等内容;

5.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回避情形。

(二)发布采购公告。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采购信息进行形式核查。无异议的,应立即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并将采购信息推送短信至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需补正采购信息的,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信息补正后重新计算。

采购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前1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可选择取消发布采购公告并说明原因。需要重新发布采购公告的,按要求重新提交采购信息。

(三)中介机构报名。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采购公告自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

(四)选取中介机构。中介超市原则上实行网上公开选取,由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选取方式自行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提出需到现场商谈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到达中介超市商谈地点。公开选取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连续2次发布公告仍无中介机构参与报名的,可自行在中介超市中议价选取中介机构。

(五)发布中选公告、出具选取确认书。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直接选取方式无需确认),逾期未确认的,系统自行确认。中介超市运维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出具《选取确认书》,并做为财政拨付资金的必要依据。

(六)签订服务合同及备案。中介服务机构收到《选取确认书》后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取得联系,洽谈服务事项,签订服务合同。中介机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备案,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

使用社会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合同在中介超市的备案,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自行商定。 

(七)服务评价。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并上传结果材料后,项目业主于3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

第二十八条 除使用直接选取方式外,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核查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信息中,对中介机构的排他性,并及时提醒项目业主改正: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机构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机构的。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中介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如果项目业主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取消其中选资格。 

第三十一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并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

第五章 信用评价监管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中介超市综合信用评价机制。按照“一事一评”原则,由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平台公示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中介超市运维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诺核实和履行情况、相关行业监管规定和信用评价制度,对中介机构采取分级分类监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中介超市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实施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

第三十五条 中介超市运维机构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重要来源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不良信用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一)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

(三)违反中介超市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不同中介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同一业务、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方式的;

(五)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

(一)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存在操纵价格、扰乱公开选取秩序行为的;

(三)存在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四)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

(五)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处罚或列入“黑名单”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中介机构应当主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再次申请入驻时,由中介超市运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中介超市各级运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擅自泄露项目业主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四)恶意引导中选中介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五)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六)违法干预中介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未按本办法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