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   日期: 2020-11-18 10:01:43

为更好地发挥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热心决策咨询事业。

(二)具有专业特长,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思想解放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具备履行委员职责的身体条件,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在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委员选聘的原则

(一)从全省发展大局考虑,涉及宏观决策的重要专业领域、重点部门,确保专业结构合理。

(二)委员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咨询研究活动,委员聘期为5年,每年可作动态调整

(三)委员主要选聘范围:一是党政部门具有较强研究能力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或业务能力突出的副厅级)退休干部;二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三是企业中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全省经济发展中有较大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两院”院士或在所在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可选聘为特聘委员。特聘委员单独管理,不受年龄限制。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有研究能力、热心决策咨询工作且在担任省决咨委员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已到退出年龄的委员中聘请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聘期为3年,参照委员管理,享受委员待遇。

三、委员选聘的程序

(一)委员选聘时,省决咨委办公室向有关方面征集推荐意见,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形成拟聘委员名单。变动结果向省委组织部备案。委员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二)对已选聘的委员,由省决咨委颁发聘书,编入相关专家组活动。特聘委员单独编组。

(三)特约研究员由专家组提名,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以省决咨委名义聘任。

四、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委员根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享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专家组活动,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和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每年至少撰写一份决策咨询建议。

(二)委员参与的研究成果归省决咨委所有,在决咨报告刊出前,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其他途径公开发表。委员在完成本年度咨询研究任务后,可应邀参加省级部门和地市的咨询论证工作。委员个人以省决策咨询委员名义参加的活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省决咨办备案。

(三)各专家组组长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和课题研究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组会议,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负责课题研究、督促委员撰写咨询建议;负责完成省决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做好委员考核记录(参与课题研究、撰写建议情况、咨询论证情况和参加会议情况),每季度末向省决咨办反馈。

(四)省决咨办根据专家组的考核记录,每半年对委员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报告委领导,对无正当理由一年未履行职责的委员,要进行谈话提醒。

(五)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委员参与咨询研究工作情况,结合专家组组长推选意见和委员考核结果,省决咨委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委员,并予以表彰奖励,受表彰的在职委员,通报委员所在单位。

五、委员的退出

省决咨委根据委员参加咨询研究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二)年龄超出在聘委员年龄要求

(三)一年内未履行委员职责(不参加全体委员大会、不参加专家组内会议、不参加课题研究、不参加咨询论证、不撰写决策咨询建议);

(四)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受到谈话提醒的;

(五)个人提出辞去委员职务

(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

六、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决咨委负责解释。原《省决咨委委员管理办法》(陕咨字〔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