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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的疑问
已办结
提问 来信时间: 2021-04-07 08:50:05

领导,您好!最近看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21】号),其中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陕西省不再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用。我们的疑问是: 我们是2020年或者2020年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在给施工单位的合同工程款中已暂扣劳保统筹费用,但实际还未向有关部门缴纳劳保费用。那么现在我们是否执行此文件,可以将该费用直接返还给施工企业?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继续向有关部门缴纳劳保统筹费?

回答 回复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 2021-04-12 11:45:55

按照《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要求,自2021年3月15日起停止全省劳保费用收缴工作。3月30日,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缴费用和养老保险费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建设单位未交劳保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双方自行进行劳保费用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