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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6实施标准的建议
已办结
提问 来信时间: 2019-07-10 17:51:15
贵省已于2019年7月1日执行轻型汽车国六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6-2016),国5标准认证车辆不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轻型汽车国六(GB18352.6-2016)中的适用范围中提到: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1、M2、N1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因此,贵省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中相关定义解释:一、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含)以下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建议对轻型汽车定义解释进行调整(即:按照轻型汽车标准认证的均要符合轻型汽车国六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6-2016))。避免部分企业钻法规漏洞,销售总质量虽然超过3500kg但排放仍为轻型汽车国5(GB18352.5-2013),加剧环境污染,违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思想。
回答 回复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 2019-09-20 18:00:22
您好,《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陕环发〔2019〕29号)中将轻型汽车解释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含)以下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该解释是与公安厅交管部门协商、一致认定的,方便公安厅交管部门对车型的认定及注册登记,且该解释已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定义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全部包括。您在留言中提出应扩大通告中国六标准(GB18352.6-2016)使用范围,但扩大至“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的前提条件是“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另外总质量超过3500kg属于重型汽车、按照《通告》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国家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是分区域分阶段逐步实施。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严格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下一步将加大生产、销售企业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国六标准的车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