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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人员日常管理问题
已办结
提问 来信时间: 2019-05-12 23:31:58

有个问题咨询一下退役军人事务厅的领导,对于地方政府已接收的、长期在我省异地居住的,且取得异地户口的军队退休伤病残干部,其在异地的日常管理、医疗保障、生活待遇目前执行的什么政策?(请已安置地在铜川,异地居住地在西安为例说明,主要是就医看病方面)谢谢!

回答 回复单位: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回复时间: 2019-05-15 09:32:03

一、关于军休人员日常管理问题。军队离退休干部主要依靠安置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服务管理,采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五批以前(1998年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
部实行集中移交,集中管理。五批以后(1999年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集中移交,分散管理。对于在异地居住的军休人员要定期向所在军休机构党支部和党委汇报思想,按时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管理,不能游离于组织之外。
二、医疗保障。中办发〔2004〕2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居住在异地的军休干部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相关政策报销医疗费。
三、生活待遇。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地方财政给子适当补助,工资参照军队标准执行,由银行代发。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和各类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