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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排放问题
已办结
提问 来信时间: 2018-11-10 09:59:32
在汉江河流域沿岸附近修建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排出的水能否直接排放到汉江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出的水属不属于排污口?如有在汉江河流域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是否符合《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得到解惑,谢谢。
回答 回复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 2018-11-30 15:48:04
赵成华先生:您好,您反映的“在汉江河流域沿岸附近修建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排出的水能否直接排放到汉江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出的水属不属于排污口?如有在汉江河流域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是否符合《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问题收悉,特回复如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统称为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后排放的水仍然属于污水,因此污水处理厂所设排口属于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排污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办理和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即根据其申请和法律法规内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排污单位需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中具体要求设置排污口和规范排污口的使用。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或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将配合水利部门按照《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加强排污口管理,同时扎实推进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排查整治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