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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意见,组织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组织起草行业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指导市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进行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矿井的开采方式、开采顺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依法监管煤炭资源回采率。 (三)依法进行全省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申报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煤炭铁路运输计划。 (四)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组织进行煤炭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生产动态、煤炭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市场信息、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发布;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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