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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利用等业务工作。

  (四)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或申报全省重点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

  (五)管理全省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检查指导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推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案件;指导基层单位文物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工作。

  (七)拟订全省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的工作;负责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八)管理全省文物事业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九)统筹规划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管理全省文物外事工作,负责文物出入境展览和省文物系统出国人员选派,以及对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省考古学会、博物馆学会、文物考古工程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物局机关内设7个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制订文物保护管理政策与法规;负责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行政复议工作;审批文物商店;核发文物监管品市场许可证;负责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文物复制品的出境管理。

  (三)文物保护处

  制订全省文物保护规划;审核申报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单;指导检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撍挠袛(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机构)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救维修管理;负责考古发掘和考古勘探管理,组织全省文物普查工作;负责制订文物科技保护和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负责全省国际、国内文物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四)博物馆处

  制定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博物馆藏品管理、修复养护、陈列展览、馆际交流、接待开放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评比竞赛活动。

  (五)外事处

  管理全省文物外事工作;负责文物出入境展览和省文物系统出国人员选派,以及对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交流与合作。

  (六)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公安处

  制订全省文物系统的人防、技防、消防、物防工作规则并监督执行;检查指导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对文物安全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对违反文物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