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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6、市(地)财政决算。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8、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9、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市(地)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事项。

  (七)组织对省、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草拟修改和报批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对省、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组织省厅机关审计处罚的听证工作;监督管理收缴违纪资金专户;组织对社会审计查证质量的审计监督;组织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选编和审计普法宣传教育。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四)金融与中央企事业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依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组织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拟定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机关、团体财政财务收支;负责联系和协调派出审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对省级经贸部门及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组织并参与对经贸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监狱、劳教、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地)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地)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政府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省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企业主管以及司法等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工作,承办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